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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条件

2016-08-3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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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在启动破产和解程序中,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债务人启动和解程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激化,由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条件与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勋后,债务人认为企业财务尚不应被清算的,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转入和解程序。

  申请破产和解,债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和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和解目的,申请和解的事实和理由及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除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和和解协议草案外,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或债权人申请破产,而债务人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的,则应向法院提交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和解后企业具备向债权人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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