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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2019-03-1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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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已经逐步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可,《票据法》中某些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背离的条款也为司法解释所补充、修正,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票据法规既有立法技术上有因性的缺陷,又有司法...

  虽然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已经逐步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可,《票据法》中某些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背离的条款也为司法解释所补充、修正,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票据法规既有立法技术上“有因性”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绝对无因性”的危害,从而造成理论与实务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法》做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下面笔者仅对完善票据行为无因性提出一些建议。

  (一)确立助长流通为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充分发挥票据的积极效用

  纵观国外票据立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都贯彻着“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助长流通乃法律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而反观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四个方面,即:1.规范票据行为;2.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中,第3和第4两个方面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共同宗旨,民法的其他单行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程序法,也都是以这两方面为其最高意旨的。因此,只有“助长流通”和“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票据特别立法的宗旨。然而,这两点更多是从票据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的,并不能全面反映票据法的本旨。

  诚然,助长流通虽为票据法的最高宗旨,但毕竟属于抽象原则。要让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必须要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既“便捷”又“安全”。“便捷”,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使各种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迅速、简捷,促使人们喜好票据。“安全”,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保障票据受让人(持票人)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面金额。因此,“便捷”与“安全”是特别保护持票人的手段;而特别保护持票人,又是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的手段;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又是助长票据流通的手段;助长票据流通,又是发挥票据经济效用的手段。可见,助长流通的最高宗旨可以细化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两个原则,以进一步加强对持票人的保护,增加人们对票据的信心。

  (二)对票据法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体现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原则

  1.增加诸如“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与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违反票据资金关系真实性签发票据的出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仍应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等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条款规定。同时,保留《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2款等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条文,但需将其作为上述条款的补充。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保留必须坚持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为基本前提,避免盲目扩大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范围,并应充分体现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

  2.对人总行票据规章中与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保证票据法体系的完整性。虽然人总行的票据规章作为下位法,没有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位阶高,但是它对各商业银行和票据关系当事人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在实务中往往只按照票据规章行事却忘记了票据法的本来面目。因此,一方面,票据规章应该摒弃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在票据行为无因性上和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相衔接,以维护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完整性;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也应该注重对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实务中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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