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支票汇票等票据丢失该如何处理?

2016-04-22 1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票据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票据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现代商业社会,票据由于其交易的便捷性而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可背书转让的如支票、汇票、本票、货物提单等,但如果遭遇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权利人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越秀区人民法院龙法官提醒市民,此时票据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如何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公示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在何时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因此,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即宣告丢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逾期未申请,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时,申请人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如付款人仍拒绝付款,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符合起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135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票据法律师团,我在票据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