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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要注意什么问题?

2016-05-2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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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做成记名背书。

  1、如何正确选择票据背书位置

  (1)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的背面,而不是票据的正面。其原由是为了保证背书人签章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的签章相区分,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允许背书人背书在票据正面,则不能确认该签章是背书人行为还是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也就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了,基于此,<<票据法>>明确规定,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应将各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的背面,如果记载于票据的正面,则背书无效。

  (2)在特殊情况下,票据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粘单上。这种情况是指当票据转让次数较多,其票据背面允许背书的位置不足以满足背书行为所需时,背书人可以运用粘单,并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其背书具有同记载于票据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票据背书所需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由此可以看出,粘单不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满足背书须要另外附加的,因此,为保证粘单的效力,运用票据粘单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A、票据本身允许背书的位置没有再行背书的余地。

  B、粘单的第一运用人应在作成背书前,将粘单正确粘接于票据贴粘单处,并在粘接处签章,以明确粘单的第一运用人,证明粘单的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背书除要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要根据背书的目的、作用的不同,选择合理的背书位置。

  如在工作中常用的保证背书,就因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作用不同,其背书位置就不相同,一种情况是为承兑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正面;一种情况是为背书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背面相应的位置,两种情况下都要注明被保证人名称。

  明确了上述一般原则,并在工作中根据自身业务须要,正确的选择背书位置作成背书,及时委托银行收款或将票据交付他人,这样,就能有效防止票据纠纷,正确行使票据权利,从而满足业务发展的须要。

   2、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3、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规定,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我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我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我行规定执行。

  4、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5、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应尽到何种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我行对贴现汇票承担的是形式的审查责任。一是审查所受让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行作出票据是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若我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参照我行管理规定执行。

  6、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除对票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关注哪些问题?

  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贴额度,承诺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为避免争议,应在保贴协议中明确,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贴额度,视为对出票人进行授信,占用出票人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有第三方对出票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情形下,应在保贴协议及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明确,保贴协议项下我行对出票人的授信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之内。同时应注意保贴协议的出票人与担保合同中的被担保人保持统一(避免出现保贴协议债务人为贴现申请人,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出票人)。

  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应客户要求,我行必须出具保贴函的,应尽量做到一票一函,且在保贴函中应明确我行承诺予以贴现的票据应为经我行审查通过的票据。

  7、怎么解决背书不连续的问题?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

  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以上方案简称:加盖+补证明

  8、怎么解决委托收款错误?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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