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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2014-08-1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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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受益偿还请求权或利得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权利保金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持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有利益返还请求的权利。

  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受益偿还请求权或利得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权利保金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持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有利益返还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大多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而英美票据法则很少对此作出规定。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具有高度的流通性,这也使得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权利即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时间比较短促。为了保证票据的安全、快速流通,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使票据债务人不致于过久地承担其责任,票据法规定了比一般民法上的时效要短的票据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如果在法定的短期时效内不被行使,则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同时,为了维护和促进票据的各项经济职能,使票据的作用通过票据安全、快速地流通才能发挥出来,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连带性以及无因性;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为必要。所谓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均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则可能使票据无效,票据无效则导致票据上的权利自始就不存在。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票人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就是票据债券人,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持票人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持票人没有说明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也没有审查的权利。当然,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将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债务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上可知,票据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票据安全地流通,通过加重票据义务人的负担来增强持票人对票据的信心。由于这些规定大大加重了票据义务人的负担,法律又规定较短的时效和较严格的保全手续,以促进持票人在到期日后,尽快行使和保全自己的权利,使票据义务人早日卸下沉重的票据负担,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但法律上的这种规定,又可能直接导致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损失的可能。例如汇票的最后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已过了提示期间,被拒绝付款而未通知其前手,有可能直接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损失利益。

  另一方面,在上述情况下,票据的发票人或承兑人常常有可能坐收利益。例如甲在收取货物后发出一张汇票给乙。乙在取得对价后将泼汇票转让给两,丙因错过时效期间而丧失权利。这时,丙受到损失而甲得到利益(货物),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不公平的。为了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平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于是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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