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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2019-03-18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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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五主讲人:姜某初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嘉宾:王某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主持人:刘某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五

  主讲人:姜某初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嘉宾:王某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持人:刘某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时间:2006年12月5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某海:尊敬的姜某初副检察长、尊敬的王某明院长,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欢迎大家光临今天晚上的系列商法前沿论坛之五。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姜某初教授。我们对他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姜某初先生不仅仅是共和国副检察长,而且他多年来在商法尤其是票据法领域具有很深的造诣,1994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是一部一部系统的而且非常有理论深度的票据法专著。1998年他又出版了第二本票据法专著。早在1993年,他就在《法学研究》发表了《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的学术论文,为1995年的票据立法提供了具有相当借鉴价值的立法建议。所以,他今天光临本次论坛做票据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讲座,我们非常欢迎。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某明教授致欢迎词。

  王某明:老师们、同学们,今天大检察官姜某初教授到我们法学院演讲,我们非常高兴。首先,我代表我们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姜某初大检察官在百忙中抽空到我们法学院做报告表示衷心的欢迎和热烈的感谢!也感谢姜某初大检察官多年来一直对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支持和关心。他这次能来这里做演讲,是对我们很大的支持和帮助。姜某初大检察官也是一个在商法和其他领域非常有研究的著名学者。刚才刘某海教授已经介绍了,他特别是在票据法领域有很多的著述,而且他的这些观点对我国票据立法具有重大的影响,对我们国家票据法的制定取得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他在商法的其他领域也有很深的研究。应该说,姜某初大检察官不仅仅是一个非常好的大检察官,而且也是一位非常杰出的学者。我们从80年代初期就一起共同在民商法领域有很多的合作,我从姜某初大检察官那里也学到了很多的知识,学到了很多的经验。今天姜检察长能够抽空前来,确实对我们全体同学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遇。我相信姜某初大检察官的演讲一定非常精彩,我也希望姜某初大检察官能够经常到我们法学院来和我们的师生一起交流,经常给我们做一些演讲和报告,希望他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工作,谢谢大家。[page]

  刘某海:谢谢王院长发自肺腑的欢迎词。出席今天论坛的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某轶教授、石佳友副教授。让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认真聆听姜检察长的讲座。再次掌声欢迎。

  姜某初:今天晚上来不是做什么演讲,就是与大家一起做一个学术性的探讨。我也当过老师,和利明老师从80年代初期就有交往,也多次在有关学术论坛和学术会议上共同探讨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我教了多年书,后来调到检察院。反正咱们干一行就是爱一行。我在改行几年后,俊海多次邀请我来,盛情难却。来到这里,感到非常荣幸,因为在咱们法学院这样一个学术殿堂里有好多名人在这里做演讲。我脱离学术界已经有几年了,所以不敢说演讲。另外,我觉得学术研究应当少一点权威性,多一点相互之间的交流,这样也许更能促进学术的成长。所以,我说这次是咱们共同的研讨。由于票据法比较细,我国票据法制定的时候也比较仓促,有很多的局限性。现在票据法的修改也正在酝酿当中。今天,我主要从票据法和我们国家的票据实践探讨两个问题。我一直主张,搞法学研究的人不要搞得那么八股,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一讲就容易把语言八股化、刻板化了。俊海演讲的风格是比较飘逸一点。他请我来讲,我也力求飘逸一点。

  我记得白居易有句诗,大意是,如果一个人想学诗,功夫应该在诗外。我第一个问题讲中国票据是到位还是错位,我们看票据法和中国票据的实践和票据制度在实践当中是什么样的结果;第二个问题,讲一讲票据在中国是消亡还是发展。可能你们在课堂上不太讲这个东西,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两个问题是票据法和中国的金融制度所面临的两个比较大的问题。我想就这两个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就我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与大家一起探讨。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中国的票据是到位还是错位。你们可以把条文对一对,中国的票据法除了语句上以外,大体上和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相差并不非常大,尤其是在一些具体的、细微的方面。我认为我国的票据法基本上移植了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许多立法例。我国的票据立法大概只有一个创造,就是期后背书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票据法都不太一样。从票据法来讲,我们看不出来和国外的票据法有多大差别,但在中国的票据制度和实践当中,有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我国的现代票据制度历史不长,从我们结束计划经济以来直到现在,从最早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条例一直到现在,你们可以注意到票据大部分都是流通在银行之间,即使是商业票据也都是走银行的道。这样一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支付结算办法》实际上体现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主要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主导之下。票据在我国的实践中从法律意义和制度意义上讲,只是一种结算支付用的工具。[page]

  从票据的发展历史来讲,世界票据的发展和我们不太一样。世界票据从大概11世纪左右(现在没有确切的根据)发展过来有几个阶段。我们现在理解票据不要光理解成法律上的东西,我觉得理解法律最重要的东西就是能够把法律变成生活中的东西。第一个阶段是把生活中的东西上升到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法律的东西下沉到生活中去,就是道家所说的返璞归真。我觉得有返璞归真的过程可能会有更深刻的体会。

  票据最早产生的时候仅仅是作为一个汇兑工具和在外汇实践中避免货币兑换的风险而东西产生的。当时的欧洲是一个邦国林立的封建时代,尽管中世纪从意大利兴起的商业仍然在向前发展,当时各国商人有两个事情感觉非常不便。一个是长途运行。从意大利到法国运输的货币都是重金属,不像我们现在这样的纸币。严格来说,纸币是什么?就是票据。现在也有争论,有人说货币和票据不一样,但从源头上来讲有类似之处。(拿出一张纸币)这个东西从严格上讲可以叫做国家银行本票。香港货币就是由三家银行发行的。因此,货币实际上相当于本票。这张纸币为什么能够花出去?在货币最早产生的时候,货币代表着国家的信用。你拿着这个钱任何时候都可以对换黄金、白银,国家银行是保证支付的。在贵金属自由流通的时候,纸币可以换贵金属。这也是货币最早产生打基础的时候。货币实际上相当于本票,但是后来变异了。货币和票据有一个分离过程,这里不多讲。最早的时候,一车贵金属从意大利拉到法国进口香槟酒,我拉着一大堆意大利的里拉去法国,后来再拉回法郎。这种交易方式很繁琐,因为商人要兑换货币。意大利商人想到法国买法国酒,但是没有法国货币。于是,那个时候就产生了金融商人。最初的银行家“BANKER”从字面看就是“坐板凳的人”,他们大多数属于金银匠。假如我是个金银匠,我要给王公贵族打造很多金银器,有好多的金银存在这里。假如我在一百天之内可以打出1000个盘子,但有十斤的金子已经放在这里了,但是一天能够只能打出几个盘子。比如说俊海和我很好,就像威尼斯商人一样,俊海在这里做买卖,手头紧张了,我这里有金子,我虽然一百天之内要交货,但他在30天之内就可以把金子还回来。我一看有利可图又不耽误事,就借给他五斤金子,要求他10天后偿还,还要支付利息。我们知道高利贷很早就有了。一些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到了法国收法郎,到意大利收里拉,储备了许多国家的货币。意大利商人到法国作贸易前,可以用里拉换一点法郎,那边法国人过来了,用法郎换里拉,这就是货币兑换商。货币兑换商兑换的时候也吃一个差价,就像我们现在买卖外汇是一样的。买卖外汇那时也都有了,这个行业逐渐专业化以后就成了外汇银行。[page]

  我们举一个例子。意大利商人想去法国进口一批香槟酒,然后他就必须先到货币兑换商这里换成法郎,带出去再买。但是各国为了不使自己的贵金属流落出去,所以对货币的带出带进有限制。汇票产生的背景是,商人开展外贸时携带贵金属非常不方便,兑换货币又非常麻烦。基于这两个原因,商人在货币兑换商或者金银匠那里,就让金银匠写一个汇票这样的东西,然后他就带着票据轻装出发了。为什么带着票据呢?因为这个金银匠有一个兄弟正好在法国。他说,你不用带这么多钱,你拿着这个票据去给我的兄弟就成了。票据最早就产生于这么一个功能。虽然这只是一个很小的进步,但商人的一步有时候就是历史的一大发展。意大利的商人拿着条到法国取出法郎,还要取出现金,买法国的葡萄酒,买完了再运回意大利。

  后来经过进一步发展,酒商就更熟悉了。我在法国不用取出法郎,为什么这么麻烦呢?我从你这兑换商王某轶这里取出法郎,到俊海那里买葡萄酒,我把这个票给俊海,俊海直接到王某轶那里取钱。这就是汇兑,等于是把现金从这里搬到那里了,而没有实际的操作。最终两个兄弟间都有一次对帐,不要每一次都做,一年一做。这个功能就是到现在为止各大银行之间的票据交换所,交换完了之后余额打进来就完了,过去也有就是比较简单,不像我们量这么大,到此为止票据就变成了支付工具了。作为支付工具的票据在商人之间这么一走,一个时期一结算,这个时候票据就成了结算工具。这就叫做支付结算。我们为什么把票据在银行内部文件里叫做支付结算工具,这是和票据法的规定以及各大银行之间有一个有关违纪违规的规定是紧密相连的,就是票据的开出和承兑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法的司法解释当中废除了这一条,你不能用,我审票据的时候我不管你是否有效和真实的交易关系,但是现在在各大银行之间运作,仍然是要求你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真实的交易关系用什么来证明呢?必须要有一个交易合同,有的时候还需要税票等等去证明你有这份关系,我才给你承兑、贴现等等。这就是我们体制运行当中,我们从票据法中看不出来它,但是由于有这么一套规律,由于银行操作当中的内部规章,要求你办理票据业务的时候,必须要求这样做,尽管在实践当中我们国家的票据早已经超过了这个阶段,但是中间跨过了一个阶段,比较危险的是跨过了一个阶段,实际当中商人们或者是也包括一些银行违规操作,他们实际上都已经把票据越过了一个阶段,变成了金融的工具,对商人来讲更多的叫做融资的工具,而作为融资工具、金融工具,你们学银行法和金融法学到了计算货币流量的时候有M1和M2,M2就包括流通的货币有多少,等于是现金,至于货币流量是紧缩还是放松银根,计算现金流量,这里是包括票据的,不是货币,但是是被列入现金流量当中的,它是不是一种金融工具了?而商人们用的最多的票据,你看打官司,最多的都是银行承兑汇票,出问题最多最大的都是银行承兑汇票,而商业汇票不是很多。[page]

  我们现在票据官司比较多,同时票据法的规范和我们国家票据制度落后我们时代,很重要的一点是银行承兑票据一个最大的关节点就是银行一旦承兑,就把出票人的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我们知道承兑是绝对责任,银行一旦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是第一责任人。它没钱我就找银行要而不找出票人要。在我们国家同学们接触的多知道了,打官司最好打的就是和银行打,不怕执行,到人民银行那里一划帐就好了,不费事,成本最低、风险最小,所以我们国家银行承兑汇票容易出事在哪里?就是把商业信用转变成了银行信用,而银行在我们国家至今为止是不能被破产的,理论上是可以,但是实践上恐怕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所以进那里等于进到金库里了,商人是很有智慧的,通过这么一小小的东西把自己的风险转嫁过去了,所以作为商人来讲,他把这个票据作为融资的工具了。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的时候,一开始的时候到现在为止都有,不一定打足承兑保证金,不是说我给你开出了一百万的票据你必须给我一百万的保证金,不需要,有时候30%、最多70%,100万是不是还有30万的融资作用呢?是一个融资的工具。

  我们国家经济一直比较过热,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平均是9点几。钱就短缺,所以地下民间的借贷十分盛行,利率也很高。所以融资对我国的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因此,企业往往是把它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而银行往往把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票据跟你实用票据的实践就有了一个非常大的错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票据法一个是也不好执行,另外在实际当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奇怪的判例和解释。很多东西根源于银行要求票据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以至于造假、糊弄,什么事情都有了。我就讲,为什么我们到现在这种地步?因为票据的发展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就是票据是一种发展到一定的时候是一种信用工具,只有到了信用工具这一阶段的时候,越过信用工具再往上发展才有融资工具和金融工具的作用,只是作为一种信用,而你融资和金融工具的作用必须要变形和受到限制。

  为什么我国的票据不能作为信用工具呢?我们可以看一看实际的操作中,我国的票据法中明确的规定,所有的票据能够进入市场的票据,都必须要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你不用这个用纸,那你就不能进入金融工具的交换系统,那你的融资、信用甚至连支付结算都不能算。以至于在我们国家实际当中,由于有这一条的规定,实际当中我国规定的由于票据用纸的规定就和国外的票据的概念极为不同了。因为实际上来讲,票据法规定,只要你出票的时候合乎票据法规定的格式,不论你是用什么样的纸,不论纸大还是纸小,它是一种严格要式证券,只要写上了严格要求记载事项就是了。我现在给你写一张白纸,我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写,进行复杂并且真实的签章,但是在我国来讲,这不算票据,为什么?因为你没有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有这个票据用纸的规定使我国的票据很不一样了,而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哪怕是再破的一张纸,无论是什么形状的,只要是按照这个方式做成了,就是一张票据,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我们国家却规定必须要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不发给你,你拿不到票据用纸,是不是你就不能做成票据啊?因此,票据用纸这一关就限制了票据的使用。[page]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票据法当中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分类,比如说我们国家票据法当中法定的票据分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分类。商业汇票也必须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发不发给你这个商业企业,这是民商法意义上的商业,你不具有资格,银行就不给你这张纸,无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你都不能签发。这就在用纸上和主体上对这个票据的使用有了一个非常大的限制。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现在,可能诸位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要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的经济方面存在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缺失诚信,没有诚信。最近有好多人要找民营企业家,要找一找他第一桶金从哪里来的。改革开放30年的时间,现在返回头找一找第一桶金从哪里来的。这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诚信,怀疑你这个钱是不是来得正当和合法。正因为有这么大的怀疑,以至于我们现在人对人之间,同学与同学之间,老师与老师之间,很多人的性情、品格、道德都变了,为什么?没有诚信。因为人和人的关系,也是从经济上过来的,诚信的缺失和诚信的恢复以及诚信的兴起是一个阶段的事情。为什么中国的票据,我们现在规定的是支付结算工具而到了实践中就变成了融资工具和金融工具,出现了这么多的问题。我们现在缺少的就是信用。而票据我们现在没有把它作为信用工具这一点,不把这个工具作为一个基础,我们国家的票据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应用,也就不可能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

  我认为,中国的票据到位必须要到位到信用工具这一点上,这个信用工具不仅仅是银行的信用而是全社会的商业信用,到不了这一点,票据就不能正常的发展。我们还要想一想,票据法应该怎么样的去发展,在票据实践中应该怎么样的去发展。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票据是一个很大的发明。我在讲课的时候老讲,现在经济学界有很多的领导讲课开始引用了,说公司法的制定不亚于瓦特发明蒸汽机,这是有道理的。瓦特发明了蒸汽机,制造了机车车身,但是没有钱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起来铁路,谁当时有这么大的资金啊?是公司,有限责任和上市募集这两项东西使股东们敢于投钱,使这样大规模的聚集社会上的资金,才有了铁路,这个应该说是确确实实的。所以公司法是一个伟大的创造,不要仅仅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法律在一定的时候也是生产力,就犹如现在人们讲管理也是生产力是一样的。

  票据这个东西也很好,我前面讲了,背书规则的发明,使得商人们可以发行自己的货币,这个东西是国家发行的,票据是谁发行的?票据是商人自己发行的。有了票据这个东西,对于自己来讲,商人没有钱也可以去赚大钱。但是这绝对不是空手套白狼。比如说我这个人很有信用,我非常好,我现在要开一个汽车的销售店。我过去的销售业绩非常好,现在市场认可我这个人,我开了一个销售店以后,我没有钱,但是汽车制造厂知道我的信用很好,我没有一分钱,我一个是赊销,也要一个赊销合同,赊销合同签订起来,我不知道大家签订过合同没有?那个律师绞尽脑汁怕出一点纰漏老板骂他,但是我用一个票据就可以解决问题。就好像他是上海汽车制造厂的,我们两个关系很好,又有能力,一个月我能销售十辆,但是我们两个签定合同,我给你一张五百万的票据,要求三个月之内我偿还你,我三个月卖了30辆,一辆30万,我给他500万,我得了400万。俊海相信我能卖这么多,我没有一分钱,他也没有给我一分钱,他就是把这个东西拿到这里卖,但是我这个买卖是不是承兑啊?这等于是一笔五百万,俊海那里要进原料和钢材,他也没有钱,他把这个票据转给王某轶的钢材厂,给他500万,王某轶一看是我的,都很有信用,他就把这个汇票拿走,又给了他500万的钢材,这500万已经是1000万了。就是说,我做成这两次买卖,做成了1000万的买卖,但是现金在做的时候一分没有,在做的时候节约了1000万现金,结算的时候我们节省了现金500万。汇票流通的次数越多,节约的现金就越多,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为什么票据会发展起来,对个人来讲,是一种信用工具,对于社会来讲等于节约了现金。这种东西是不是也是一种货币呢?它和我们这种货币不一样,这叫国家信用担保的货币。我发行的货币在认为我的信用好的我们这一圈里是不是也是一种货币啊?它流通的虽然没有国家的货币这么大,但是,商业圈里互相都有这种信用的话,我们这个东西只需要有很小的现金量结算就完了,因此才有一句名言,我原来不太理解后来我理解了“商品经济是船,票据是水”,返过来了商品经济应该更大,但是现在人讲,商业交易是船,票据是水,商业交易应该在票据的水里漂起来驶向彼岸。[page]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作用就体现在这里。作为信用工具来讲,就要求你发行票据的人,背书转让票据的人,都必须要有诚信,都必须要保证,我用我自己最大的努力,来使这个票据不被落空。只有这样,大家才会接受这个票据,只有这样,使用票据的人才会越来越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才越来越大。正因为如此,票据能不能作为信用工具,能不能作为信用工具来测量一个国家利用票据或者进行商业交易的人,他的信用究竟如何,这是判定一个社会诚信程度的工具。所以我说,这个信用工具不但是商人自己的信用工具,是社会的一种信用工具,也是判定社会有没有信用的工具。所以我们说,在票据法中才出现了这么多的规则,要出现这些规则,票据法不是某一个法学家的创作,而是商人及其商人实践智慧的结晶。你有这个背书就流通了,一流通就社会化了,社会化就证券化、货币化了。我们老讲资金要资本化、资本要证券化,最早最有信用最高级的比较早的证券正是票据,所以有人说票据是证券之母。你可以看任何一个证券,讲证券特征最多的大概就是票据了,能讲十几种,我记得台湾的梁先生讲了12种,再往下可以讲大16种证券的所谓特征。

  因此,我认为,票据如果让它到位,最基础的不是把它作为结算支付工具,而是应该把它作为一个信用工具,要想让他作为信用工具就必须放开。票据用纸可以仍然使用,因为我国利用票据的技术商人们都不太熟悉,但是领的话,应该就像买登记表一样,不要限定主体,或者最起码在最近一个阶段要扩大使用票据的主体,尤其应该是让商业承兑汇票甚至是本票更多的出现,我们国家的票据实践才能更多的发展,也能避免更多的所谓民间资金的乱集资等等的问题。因为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有严密的法律作为规定,比民间集资,地下资金的往来,利用合同等东西要更好。所以票据是一种商业上的工具,而商业发展到高级阶段必须要以信用为基础,没有信用为基础,现今的许多经济的工具是不可能产生出来的,期货、股票、债券的市场,乃至于我们进一步要发展的外汇等市场,都是在信用工具的基础上逐步高级化了,但是再高级仍然有基本的原理是在那里的。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方面,大体上就是说,票据如果说从票据法怎么维护信用工具这一点,大体有两个转变,第一个转变,从法国的旧票据主体向德国的新票据主体转变,这已经是一两个世纪以前的事情了,转变完成的时候,最大的标志,法国的票据法当中还规定了,要有交易关系,真实的交易关系在内,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还是要有牵连的,但是到了德国票据法的时候,就去掉了牵连,由此就说了,旧票据主体向新票据主体的转变是票据法的一大发展阶段。[page]

  再一个方面,现今为止,票据法当中很多很多的一些规则,表面上看起来是不讲理。但是更多的是为了让票据成为信用工具而集聚起来的,象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表现在一个地方,就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严格有两种含义,不是像要式合同那样仅仅是在形式上严格。票据上的要式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规定这些记载事项的原理是票据法当中最核心的原理,你不懂得票据记载事项的原理就不懂票据法,你懂得了票据记载事项的原理并能够深化在每一条当中,你就彻底掌握了票据法。严格要式证券中,第一,你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做成,如果不这样,它就可能无效或者效力就要有瑕疵。这一方面,我们大家都记得比较多,比如什么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等东西,这些都反映了严格要式的道理。还有一个严格意义的要式,在于票据的法律关系都严格按照票据上的记载来予以解释。对于一个票据有五个当事人来讲,这个例外是最直接当事人和明知人例外,对不知人来讲,票据上写即使都是错的,都是与事实不相符的,但是法律的认定也应该认定为票据上记载的是真实的,这个和民法有点不太一样。本来我是06年的5月15日签发的,为了某一定的需要,我把它签发为10月15日,到最后,我打官司的时候,我说这个票据记载不真实,我实际上是在5月15日和它做的买卖,签发的,你要让它拿出证据,说它10月15日、5月15日签的合同,证明我是5月15日签发的而不是10月15日,没有用。我这个票据给的王某轶,王某轶给了任何一个人,你们来找我要钱的时候,这个异议都没有用。票据记载事项就定下来他的法律关系。这就叫严格解释原则,也是一种严格要式,不讲理的原则。为什么?因为这个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作为一种信用工具,从个人之间的信用理解吧,我和王某轶之间,我们这是一个信用,然后如果再传出去,超出我们两个直接做买卖的人了,它再给别人做买卖,这一串人之间,这个信用是不是就不能仅仅是我们两个之间的信用了,就必须形成一种公共性的信用。不可能说我接受一张票据找王某轶了解了解,再找我,签个字说这个是假的,我再去找,票据就不流通了,为了让它流通,必须让它有信用。所以这就是最大诚信。再一个,票据的解释一般来讲都倾向于有效解释。就是能让它有效的尽量让它有效,为什么?因为这张票据如果走了十趟,牵扯到的不是一笔买卖而是十笔买卖,牵扯到的不是一个人而是十个人,是不是也具有公共性啊?这就是为了保证公共流通和商人的信用和流通尽量让它有效,一个票据无效而导致十个买卖都无效,那你的损失是不是很大?商业交易的次序是不是就变得混乱了?正是基于这些东西,票据法采用最大的诚信原则来去书写了各项的规则来保证票据的信用,以票据的信用来去保证票据的流通,以让它起到一个货币工具的作用。[page]

  所以票据法这样规定,有时候很不讲道理。票据法你们可以学,它的理论性不太强,倒是实践性强于它的理论性。其中这里最矛盾的一个问题,就是空白票据。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权威的理论能够说圆它。为什么呢?因为票据法原来规定,票据在出票的时候都必须应记载完全绝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完全,票据无效。到现在还是这样规定的吧?但是商人们做这个买卖的时候,好多的事项记不上来,好多交易关系不一定记得上来。于是商人们为了钻空子就发明了空白票据。出票的时候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空白,那么票据法上记载的事项如果不记载完毕,出票应视为无效,但是到现在为止,不承认空白票据的国家已经几乎没有了。为什么?空白票据给了商人们更大的便利,票据的流通才更加多了起来,为什么一定要强调在出票的时候就应该是完整的呢?只要到最终,在兑付的时候完整就行了,所以到现在为止谁也不能把空白票据理论自圆其说。这就是一种实践,而这样一种实践,空白票据就给保障票据的信用又起到了很大的技术推动。所以,票据法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保证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否则的话仅仅是支付结算,说不定就要消亡了。电子签章一打咱们就结算了,犯不着有票据了,但是再有电子结算,我现在没有钱做买卖,我作为一种信用工具,给俊海就给这么一个票,他每个月给我发来十辆奥迪车,电子票据起不到信用工具。我没有钱,王某轶比我信用好,我刚做,谁都不认识我。王某轶有钱,但是现金不太多,不可能一下子借给我500万,让我到俊海那里进十辆奥迪,干脆我给你来一个背书,他说,你把票据给我,我信用好,500万是小事情。可能现金他给不了我,他就给我一个背书,他拿着票据,我再让他背书给别人,等于是给了500万。他也不出钱,只是给我做一个背书,以背书形式表现的保证。我就能够融到资,拿着这个东西到银行贴现,这就是500万现金了。这就叫做融资,我一分钱都没有,只要我有信用,他给我一背书,拿到银行就等于给我500万现金了。融资也是要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中国的票据到位的话,我觉得应该从信用工具做起逐渐的发展,而现在的问题一个是错位,错位到了支付结算工具,另外一个是越位,直接越到了金融工具和融资工具了。这个题目就先讲到这儿,大家去体会。不仅仅从票据法,而且从票据法的作用去看这样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票据是消亡还是发展?现在流行的论点是有这样的情况,认为票据似乎已经没有多大的存在余地了,一方面是各类各样银行卡的盛行,我们揣一个卡,不像过去大老板一样,一出来带的不是卡而是支票本,看那个《百万英镑》支票本一掏就给你了。我是没有,年轻人钱包里有好多的小袋袋,据说都是插卡用的。票据有一个作用是代替现金流通的,各种各样的银行卡也可以消费、取款甚至透支,因为有信用啊,我要你票据干什么?不用带支票本了,带各种各样的卡就可以了。为什么卡的发展非常的便利?有它的作用。但是你要记得有一点,各种各样的银行卡,最多的我记不清了,金卡可以透支5万、有的可以透支50万,我没有用过,一般是有5万的。对于大老板来讲,再多的卡不能说俊海这个卡我放在你那里,你给我十辆车。各种各样的卡,有储蓄的作用,有消费的作用,方便了储蓄和消费,这个是真的,但是能不能代替票据呢?我国票据后面的格格,填的大小写的格格最多可以填写到九千多万,差一分钱是一亿。我一张卡里塞一亿的钱,是不是有点担心啊,手机诈骗也很厉害,一下子就转走了,就和《通天大盗》一样。虽然有这个作用,但是一般来讲,银行卡、借记卡、信用卡,金额到一百万以上的不多,消费、储蓄多一些,但是作为真正的融资工具和信用工具起不到作用。[page]

  还有人说一种情况是电子票据。现在说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也是票据啊,只是把纸制的票据改变为电子票据的形式而已,并没有消灭票据啊。因此我觉得这个问题,票据的消亡应该说到现在为止还看不到它消亡的兆头,可能有一些功能被削弱,尤其是像汇兑、结算,这个东西可能在票据身上用它就不方便了。毕竟是一张纸,容易毁坏,容易被伪造,不如来一个卡,我到那里去取就完了。但是作为信用工具、融资工具和金融工具来讲,确实它有不可替代性,最大的不可替代性就在于,它是商人自己发行的货币。我只要有信用,我等于可以发行我的货币,而这种发行的工具就是票据。别的都难以代替这一点。它实际上在那里流通起来以后,不仅仅是一个商人的信用,而是整个商业的信用了,也就是整个商业离开了银行,在流通领域当中离开了银行,货币流通交易当中需要的那个货币流通的时候,离开了银行,在大多数情况中也可以,只需要到最后,银行做一下中介就行了,或者在一开始银行做一个基础,做一个查询信用的基础,保证信用的基础,就行了。比如说我在这里,如果大家都有信用,这个票据不经过银行,我给你签你给我东西,最后找一个结算所一结算就完了。是不是我们自己就等于发行了货币了?不需要银行,我们也不需要用货币,我给你一个票据,你给我一个票据,咱们光票据往来,你把你手里的东西给了我,我卖出去,我给了你你卖出去,是不是买卖就完成了,不需要现金,只需要信用,咱们之间有信用,到该交货的时候交货,到该票据兑付的时候就兑付,就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省却很多的经济成本,省却很多的麻烦,就是不需要更多的合同当中还有那么多结算方式等等的条款,一纸票据既是合同又是货币,是具有这样一种作用。所以我说票据之所以不能消亡的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因为票据是商人自己发行的货币。当年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银行开始建立的时候,所谓南海泡沫,这也是公司法历史上很重要的东西,逐渐的才有了中央银行,才有了货币发行银行等等这些东西。英格兰银行之所以这么牛也是和他能够发行货币是很有关的,货币一膨胀到一定的时候,泡沫才下去,经济才感受到了,但是发行货币的人不一定就受到了损失,他在这里可以捞回来,货币发行权为什么被牢牢的控制在国家手中?货币是什么?就等于是国家信用保证的随时可以兑换成实物或者金银的合同。大家看看美元上应该写着这种东西。这就是一张纸,票据写成这样也是一张纸,我发行的货币,我没有钱,他也没有钱,我们都没有现金,但是我们手里都有东西,我们该能够把经济推动起来。[page]

  因此,我觉得票据消亡还是发展的问题,最大的也是最核心的,仍然是一个信用工具的问题。什么时候我们能够真正的把票据、票据法的制定、票据法的审判实践,都能够作为一个信用工具来认识,加以规定、完善和发展。那个时候,我们国家的票据、我们国家的票据法才算是真正的完善。

  我就讲这么两个问题。最后给大家简单的讲一点我们国家的一点创造,你们可以比较,像做实验一样大家比较一下。我们国家规定的比较好的,我觉得应该是唯一的一个创造,就是期后背书。

  所谓期后背书,指的就是在一定的日期之后进行的背书,一定的日期两大法系规定的不一样。我们国家主要规定为付款日和承兑日,这两个日之后进行的,拒绝承兑之后和拒绝付款之后再进行的背书,这叫做期后背书。这两个规定我们国家不一样,和国外的和台湾的规定不一样。一规定不一样就把道理变化了,变化了挺微妙也很有意思,很多人关于这一部分讲不透。我就抛砖引玉,和大家讲一讲。

  我记的不太准了,因为好多年不教了。大陆法系来讲,期后背书是无效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取得票据权。只要能证明这个日期系期后背书了,这个背书没有用,这个背书引起的法律后果适用民法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说没有一点用,而是无效的背书,不得取有票据权利,并不是不得作为一种证明来丧失任何权利,我们一定要记得这一点。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权利,可能在形成民事上的债权债务或者一种证明,也仍然有。对于英美法来讲,尤其是英国的汇票法,期后背书和期前背书一样,如果没有瑕疵,正当持票人取得完全的票据权。它们两个截然相反。

  我们国家的规定得很有意思。我国的规定是这样的,不得进行期后背书,进行期后背书以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等于是说点绕口令,又有效又无效,看对谁。进行了期后背书以后,这还不是直接相对人,我们记得这不是直接相对人,有的人以为这是直接相对人。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严格来讲还要加上及其后手。没有说期后背书不能再背书,期后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期后背书以后的被背书人还能够再进行背书,但是他们之间仍然是有效的票据关系,票据权利票据责任都有。但是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及其后手,对期后背书的背书人的前手没有票据权利。我觉得很好,第一贯彻了票据关系,应该独立于其他关系这一点。比让它完全无效要好一些,完全无效了有时候也很麻烦,这一点上比大陆法系要好。仍然是具有部分的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因为票据责任要大于、更加有保障于一般民事的债权债务。因为有更多的保障,有时候不讲理,有时候光看这一点,真实的票据关系可以越过你,飞跃权和变向权等等,你就可以看出他为什么,但是又不像英美法律一样,英美法律来讲和期前背书是一样的,就没有必要规定它了,规定是废话。所以在这里他把握得比较有分寸,有一点创造,这个创造很好,又符合道理,又符合人情。所以我讲票据法的时候,我说票据法就好像是修机械手表,不是现在的手表,你看这个齿轮一点一点的走,比较精细,它创造起来就比较难,但不管怎么说,我国的票据法有很多的东西,每一条都可以挑出来错误,一点不夸张,甚至标点符号都有严重的错误,但是也有好的,也有创造。所以我就说,再严密、再传统的法律都可能有所发展,法律不是绝对的。我们要有信心,不仅是学习外国的法律,还要创造我们自己的法律,创造在世界法律当中我们所能够奉献的精华,因为我们是大国,我们有独特的思维和几千年的传统。[page]

  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刘某海:谢谢姜检察长,我应该管他叫姜教授。感谢姜老师刚才行云流水的风格,娓娓道来对票据法根本问题的深邃学术观点,我本人都非常同意。

  我概括了一下,我觉得姜老师谈到的无论是票据错位与缺位的内容,票据存在与消亡的内容以及期后背书的内容,都特别强调了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基本特点。而且,他特别谈到了,票据信用不仅是中国的票据使用是否活络、是否普遍的关键之所系,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诚信度的重要标尺,这一点说得非常精辟。看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体制是否健全,应该有几个指标,而票据功能能否充分发挥这是很重要的一条标准。我们看到,我国现在的票据使用范围之所以受到限制,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有关联。一个注册资本三万的公司随便签发汇票,你敢不敢接受?我看将来还要着力于解决怎么保证票据信用的问题。

  姜老师特别谈到了重要的观点,像开放商业本票、扩大交易使用范围,而且就严格要式证券的微言大义做了精彩的解读。看来,商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对于“严格要式”字词的解释的确曾在不同角度。

  除了学术观点之外,我觉得姜教授的演讲还体现了独到的研究法律的方法论。大家闭上眼睛听一听,实际上姜老师是从模拟商人之间的贸易关系、支付关系、融资关系入手,把银行的诞生历程,票据的诞生历程,票据法的诞生历程栩栩如生地勾勒出来了。我们听姜老师的讲座,不需要拿法条去背,姜老师也没有念法条,法条的魅力不在法条之内,而在法条之外。而且他谈到,票据是商人的发明,是商人智慧的结晶。这个话还可以做文章。建议我们的同学下大力气研究商事习惯的问题,包括票据、公司、证券法领域的商事习惯。我们的法官也应该更多地尊重商业关系的本来面目,尊重商人的制度需求,真正把法律区分为外生法律规则和内生法律规则,尊重商业实践对内生法律规则的创造力。

  最后姜老师还信心满怀地对中国票据法制度的创新和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移植等关系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高度评价了我国的期后背书制度。对于这些观点我也非常赞同。我们中国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绵延流长的商事活动。我相信,这些观点对于我们的票据立法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的时间留给广大同学,让同学们提问。

  石佳友博士:我来给姜老师提一个问题,实际上刘老师在总结中已经讲到了很多东西,确实是我的感想,确实是如沐春风,作为这样的专家,应该是把票据法高度抽象的技术性的东西娓娓道来了,包括姜老师讲到了从生活上升到法律,从法律下沉到生活,这样需要有相当的积累才能到这个程度,一点都不枯燥。[page]

  两个问题,在国外生活了很长的时间,也经常使用票据。我有两个感受,我完全同意姜老师提出的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主体,我感受最深的,比如说个人支票,在国际非常普遍,你是作为一个外国人和学生去申请支票是没有问题的。姜老师非常恰当的把支票和银行卡放到一起,这确实是非常好的。现在银行卡非常红火,老板以发卡的数量来表明业绩,而卡是具有前途的东西,现在还有电子卡。从票据和银行卡的角度来讲,第一个问题,我是觉得在中国应该引入个人的支票制度,姜老师讲得非常对,我们的诚信体系非常不发达,合同履约率非常低,但是无论如何,这样的问题在中国讨论发行银行卡也同样存在,这个属于道德风险,违约风险,但是不能够因为有少数人滥用信用而是完全禁止这种发行,有少数人滥用票据,伪造票据,就禁止个人使用支票,这个是错误的。在国内买机票,拿着一大笔钱,少一张多一张就完蛋了。而且在很多地方比如说机票代售点刷卡也是不可能的,有票据就非常方便。我们应该考虑建立个人的票据体系。

  第二个问题,您刚才提到票据和票据的前途是消亡还是发展,如果仍然是对照银行卡比较的话,有些东西是很有意思的。银行卡比起票据有很多的优点,比较迅捷。到帐很快,也不需要身份证。票据也有优点,银行卡有一个日消费合透支的限额,而票据没有限额,票据可以异地支付,也可以邮寄,我在中国给法国的出版社寄一个票据,实际上是我把信用卡寄到那里去了,网上支付也可以抵消这个优点。商家接受票据是免费的,但是接受刷卡要安装一个刷卡机,而且还要交相应的点费。现在欧洲的趋势票据确实有衰落的趋势,一个问题是票据有跳票,道德风险,还有就是信用,票据是信用体系,到帐慢,可能要一个星期,而刷卡是马上就到了,现在我的个人感受和观察是这样,在欧洲票据的是用在个人层级是衰弱了,在欧洲年轻人不大愿意使用票据了,使用票据的都是老先生,现在没有几个人会用大写的数字写了,我个人观察票据确实是衰弱了,不知道您怎么看待?谢谢。

  姜某初:石老师讲的是个人的感受,各种各样的信用卡、借记卡、银行卡主要是针对个人的,当然也有对单位的。它主要的一些东西,主要是和支票相比,支票最大的基础和作用是支付工具,这就可以用借记卡更便捷的代替了。但是有一点不能被代替。如果是流通的话,不能把借记卡给王某轶然后他再给别人,不能流通,流通这一点不能代替支票。讲票据法的时候,支票除了别的以外,讲支票比较感兴趣的是远期支票,远期支票就不是作为支付工具而是作为信用工具来起作用的。[page]

  比如说我5月15日签发的票据,我没有别的票据,汇票本票都没有,你就相信要找我的户头,我就用支票,但是支票又限制的时间非常短,是即期的,付款期我国的规定一般是两个月,两个月之内这个买卖我肯定赚不回来,我可能要半年、七八个月,怎么办呢?我5月15日弄到12月15日,这种远期支票就不再作为制度工具而是作为信用工具。所以支票可以从支票工具通过法律允许,我们现在虽然不允许,但是在技术上可以变为信用工具,然后另外一个方面,它可以流通。拿你石老师的借记卡我可以刷卡,取现金,但是如果没有现金要做买卖,我不能拿这个卡给别人。但是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短短的两个月,我可以转了十次八次。

  支票也有其他的好处,尽管这个技术不太便利,但是作为个人来讲,更多的来讲,大多都是作为消费,作为商业的交易像生产性的经营性的东西,这个借记卡代替不了支票。在数额上可能有,所以一般来讲,个人不太用了。确实有很多的不方便。我的银行卡到那里一刷,有钱没钱都知道了。那一年到燕莎,明确写着,我国用支票用7天时间,所以那里就写用支票请在7日后来取物品,因为要去银行查帐上有没有钱,当时不能提货。因为有一些功能和习惯不能一下子消失。我喜欢看电影喜欢装旧的绅士,刷卡表现不出绅士的风度,就写一个支票,这也是保持支票的作用。除非是功能全都没有了,支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也有便捷的作用,同时支票有一点,不会被人偷走了按密码就偷走了,支票必须要有人签字的,这个不是人人都可以模仿的。现在有发现拿假银行卡一做,然后戴个帽子你也照不到我。支票不是谁都可以模仿的,也比银行卡保险。也有可能有一天有一些功能被它替代。签发支票不是给你的货币,在这里它们有一个差距,签发支票就等于我自己写的一张钱,支票在这一点上最典型,我就发行了我的货币,王毅愿意要可以拿这个钱,我愿意要可以拿这个钱,我们之间流通的是我的货币和我们的信用,不流通就没有这个功能,所以作为流通证券这样一种功能,借记卡是不可能具有的。

  刘某海:看来票据的功能就像一个巨大的保障,我们对他认识是有限的。我的手机有20个功能,但是我只是用于接打电话。刚才姜老师提到了,使用支票还可以展示绅士风度。

  学生:姜老师您好,跨过了信用工具阶段必然引起变形,我还不是特别清楚,想姜老师能不能用娓娓道来的故事把如何变形描述一下。另外针对变形,在我国未来的票据设计中,如何去有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刚才姜老师提到在主体上不应该有限制,我个人认为在主体上还是应该有一定限制的,在中国古代还是有票据历史的,就是在北宋和金时期,当时有民间的合同,我看过标版印刷的东西,哪里有一些很有名的店铺,在全国各地都有广泛影响,他拿着合同就爱票据的作用,可以到外地的店铺兑换这个钱,时间长了就起到票据的作用了,而且有一些商人就不再做这个生意而专门做钱庄的生意而发展起来了。北宋的交子怎么产生的?就变成了国家信用的票据,也是最早的纸币。国家信用能够起到票据作用的合同都是一些有实力的商人,也就是说在我国这种信用工具的功能能够发挥作用,我想在主体上一定必须是那些有实力、影响、知名度的商人,才可以发行像票据这样的货币,主体上还是应该有限制的。主体是不是要继续进行限制?[page]

  姜某初: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商品经济不是自然发展起来的,而是中断了好几十年而突然和现代商品经济相结合,我们没有自然发展的阶段。因此你说的也对,对发行主体应该有一个限制,但是这个限制不应该是让银行去做,银行不能完全限制票据的发展。就因为信用的创作是有两方面的,一个是政府信用或者是银行扶植起来的信用,我国为什么流行最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就是因为我这个人没有信用,我让银行承兑了,我的信用是不是变成银行信用了?然后所有人都要了,银行如果不承兑,这张票没有人要的。他不信任我,和我打官司也比较麻烦。这是一种福祉,但是我们的银行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商人自己要培养自觉性,我有没有信用?我做买卖,做企业经营不是一天的,一个企业成长起来也不是一年的,我要自己逐渐的培养信用,商人之间要有自己的自律,要辨认自己的信用,社会要有培养诚信的机制,要打击不诚信的机制。刚才没有讲,就好像开商法理事会上,我现在不再做这个调查了,赵老师因为老在日本就和他们聊,在日本,不兑付的只占不到7%、8%,兑付率占93%左右。我们国家银行把着这么多关,产生了这么多的烂帐,兑付率是40%多,将近一半的企业是没有信用的。我认为信用的缺失是培养,一方面国家要限制,另一方面,商人一定要自律自强来培养信用。票据也正是因为在商人自己的培养下,伴随着两条线成长起来的。并不是自己的,商法最早没有成文法之前是商人自己的法,自己审判的。你们可以看看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商法的产生和商人法庭是很有关的。所以它能够自己执法,你这个人这次不好,我在整个商人的大圈里,你不要给我做商业了,你就死了,在商人那里就死了。在日本来讲,你一次不给我兑付,到了一定的数额之后及我所有参加银行协会的银行,对你这个人在银行的资金和信用方面封闭。也可能是三年两年,就这两年,现在的企业失去了银行对你的信用,你不能进入银行业务,那你做不做买卖了?该不做了。就逼迫着你让你自觉,商品经济是有铁的规律的,你不讲信用就完蛋,这是培养诚信社会最重要的机制。

  至于你刚才说的还是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我国票据的发展,我国应该是票据发展最早的国家,早在唐朝就有了类似于汇票本票的东西了。至于你说的北宋交子,有人认为是纸币的始祖,有人说是票据的开始。中国的票据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路子,我们的老祖宗还是很有发明创作性的,但是由于他发明的速度不够快,我国古代社会中的民商法老是靠习惯,没有扩大。第三老是抑制商人,不让商人的信用超过国家的信用,重农抑商不是小的方面,是在大的方面,包括把商人打到第几流。北宋的交子分地域,一个官交子和私人交子,当时主要是为了省却货币的麻烦。[page]

  唐朝的时候,很多人跑到长安来,大量的运一些银子来送礼或者办事,然后干脆写个条,然后回家再算。这一套作为汇兑的工具。商品经济有自然发展的一面,有引导发展的一面,也有强制发展的一面。在我们国家来讲,现在应该是有多少手段就使用多少手段,尽快的诚信才能尽快的发展。我们大家的生活才能变得更好一点。

  同学:关于变形的问题能不能列举目前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变形,除了银行坏帐问题,还有其他一些什么问题?我发现老师刚才举的例子就是在金融工具和融资工具中本身就包含了信用工具的成份。

  姜某初:我刚才已经回答了,只是没有点得太明。为什么说变形呢?因为票据是商人自己发行的货币,这个货币的信用是在商人自身的,对不对?

  我们国家应该是商业信用,但是我们国家票据最大的风险都是集中在银行信用那里。所以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比较少,是这种情况,大多数流通的都是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尽管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但是实际上它仍然是一种银行票据,不能算是商业票据,因为它的信用都在银行那里而不在商人和企业那里,我说的是回归它的本位,让它到位,让它需要使用票据的商人都把自己的信用能够最大化,是这个意思。所以之所以说不到位,在这里银行把它作为银行票据,银行把它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不是商人的货币,仍然只是一种结算的工具,所以结算的工具,电子、借记卡这一类都差不多了,不用票据了。到现在为止,我国银行操作票据这一块仍然没有脱离大概我们一开始搞什么托收承付等这样的一种阶段,大量的规章都是按照支付结算这一套去做的,因此名字就叫做《支付结算条例》而不叫别的,同时规定了好多其他的条例。什么时候银行的这个变了,发行票据比较自由了,兑付率确实比较高了,我觉得票据的作用才会真正的显现出来,票据发才会真正的有用起来。

  同学:姜老师,我想问一下,关于您讲到票据的扩大使用,票据扩大使用有一个问题,国家的信用体系可能要完善一点,比如说个人支票的扩大使用,可能要看我们国家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还有商业方面我们在信用体系方面在哪些方面完善?达到什么样的状态的时候才能达到像您说的商业汇票扩大使用主体上没有什么限制?

  姜某初:最能体现票据的信用工具的作用的话,应该是商业本票的大量存在,本票!不是支票,不是汇票。因为本票严格来讲,这不叫别的,这叫银行本票,在香港的三大银行发行的货币,渣打、中国银行、汇丰,他们三家发行的港币里都等于是他们三家各自的银行本票,你们可以看一看,法律的本质上是一致的。[page]

  商人发行自己的本票了,这是最典型的商业信用在社会当中的体现。我就说票据的种类,支票这玩意我刚才讲了,第一数额不会很大,第二过去长期以来法律上的定性主要是作为支付工具,支票主要是在银行的监管下,并不会有太大的作用,关键就是允许不允许商人们或者是允许什么样的商人们发行自己的商业本票,以及发行完了以后能不能让商业本票在社会上流通起来,这是最大的一点,我觉得标志就在这里,什么时候我国拿着一个商业本票,这就是一大进步,比如说宝钢的。我们国家除了银行可以签本票以外,任何人都不能用。而对于国外来讲,在经济发展的高成长期以及信用比较高的时候,规定最严格的发行比较多还是本票。我们可以说有一个标志和标准,什么时候我国的商业本票比较多,兑付率比较高了,这个时候我国的信用比较高了。至于说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不应该完全由国家来建,商人应该有自己的信用体系。国家要去建,第一信息成本太高,第二有的时候国家建信用体系,有时候对个人、对企业是对企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及到侵犯,这个问题也在研究当中。我国只是对私权看得不是那么严密,实际上对社会的征信体系来讲,有很多地方要涉及到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营业秘密等,所以那个不是一天两天可以见证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商业社会当中,自己去产生商业信用,自己产生的商业信用的机制就逐渐的完全了。

  不知道回答得满意不满意。

  刘某海:姜老师刚才包括对同学们几个问题的回答,始终弘扬了一个主线,就是相信商人的智慧,相信商人的创造精神,相信商人的自治自律自我管理能力。我也赞成姜老师说的,把《票据法》中的“本票指银行本票”这句话删掉,允许企业发行商业本票。至于债权人接受不接受,则要经过债权人的考试。你发行一万个本票,但债权人不接受,本票也没用。国家没有理由不放开商人发行商业本票。国家所做的事情有二:一是提供多元化的票据制度产品,第二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公法制裁力度,打通民事权利的救济通道。就目前而言,国家该做的事情似乎还没有完全做好。姜老师已经把这个题点出来了,我们再次感谢姜教授给我们做的一场精彩的讲座。下面请王某轶教授作一点评。

  王某轶:简单说一下,我本科的时候,我的论文是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姜老师是我的老师。姜老师经常说功夫在诗外,对法律的思考要用法律之外的方法来进行。如果用法律的方法来考虑问题,这对于支持讨论者观点的正当性来讲,没有添加任何说明的因素和知识的增量。我想在姜老师今晚的报告中,运用法律的历史分析和社会分析方法,来对票据法的发展和票据法中间的争议问题做了非常精彩的说明,事隔十多年之后再次听到姜老师的授课,感到非常亲切。[page]

  另外我觉得姜老师今天谈的,对民法很多问题的解决都有很大的帮助。去年在参加最高法院民二庭召开的关于借款合同研讨会的时候,当中探讨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的问题。其实,在票据法中间允许金融机构以外的商业企业和市场主体也都发行本企业的本票的话,企业间的借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我们今天是认可了比较原始的信用形态,而作为相对比较高级的信用形态没有认可,在讨论的时候就提到,一企业和另外一家企业订立供货产品的买卖合同,采取赊帐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一种信用,这只是原始初级的信用,衡量中国经济法律的成熟程度,从某种程度来讲,与我们信用程度多高有很大的联系。

  刘某海:谢谢王某轶教授的点评。商法前沿论坛之五圆满结束,谢谢姜检察长,谢谢各位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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