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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用法院公告逃责被罚三千

2019-03-19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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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阳*视线广告有限公司为实现拒付货款的目的,向法院谎称支票丢失,并申请公示催告。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伪报事实后,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三千元的处罚。今年1月4日,北京阳*视线广告...

  北京阳*视线广告有限公司为实现拒付货款的目的,向法院谎称支票丢失,并申请公示催告。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伪报事实后,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今年1月4日,北京阳*视线广告有限公司向朝阳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该公司将一张票据金额为5650元的转帐支票丢失,要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该票据的支付。当天,朝阳法院即向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发出公示催告止付通知书止付了该票据,并发出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2月8日,北京杰*诗乐服装服饰中心(以下简称服饰中心)向朝阳法院申报权利,称北京阳*视线广告有限公司曾与服饰中心签定服装加工定做合同,服饰中心向该公司交付了服装后,在结算货款时,该公司给了服饰中心一张转账支票。服饰中心在承兑该支票时,被银行拒绝,方得知法院已经通知银行止付该支票,因此才来法院要求给予解决。服饰中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被退票的转帐支票等证据。

  2月9日,法院将北京阳*视线广告有限公司代理人传唤至法院,面对证据,该人承认了公司将转帐支票交付服饰中心后,又认为定做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为达到拒绝付款的目的,谎称支票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

  法官当即指出该公司伪报票据丧失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北京阳*视线广告有限公司向法院承认了错误,并作出了书面检查。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之规定,裁定终结了的公示催告程序;告知服饰中心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根据北京阳*视线广告有限公司伪报票据丧失的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三千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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