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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9-03-1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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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境内外分行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分行联动优势,规范业务操作,降低业务成本,现就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可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分行凡是经总行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已载入总行签字样本的分支行均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境内外分行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分行联动优势,规范业务操作,降低业务成本,现就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可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分行凡是经总行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已载入总行签字样本的分支行均可委托我行香港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可办理上述两家境外分行的来委业务。具体业务操作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范围

  境内外分行可互委办理信用证、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汇款和咨询等国际结算业务。

  三、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办理

  (一)境内分行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与境外分行建立协议行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

  (二)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信用证业务

  1.对于受益人在香港或新加坡,开证申请人又没有指定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内分行应严格选择我行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作为通知行,并尽可能限制在上述两家分行议付。

  2.对于受益人在香港或新加坡,而开证申请人指定的通知行和议付行非我行代理行的信用证,境内分行应指定我行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为信用证转通知行,在香港分行有账户的分行还应将香港分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3.对于受益人在东南亚等国(如斯里兰卡、印度、巴林、孟加拉、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泰国等),而申请人没有指定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内分行应指定新加坡分行作为信用证的转通知行,并限制在上述两家分行办理交单或议付。在新加坡分行有账户的,还可指定新加坡分行为付款行。

  (三)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跟单托收业务 

  1.对于付款人在香港或新加坡、而委托人没有指定代收行的跟单托收业务,境内分行应指定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为代收行或提示行。

  2.对于付款人在香港或新加坡、而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的跟单托收业务,境内分行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应指定香港分行或新加坡分行为提示行。

  (四)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付款地为香港、新加坡的光票托收业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汇款业务境内分行往香港、新加坡地区的汇款业务(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应指定两家境外分行为汇款的付款行或解付行。

  (六)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信用证业务

  1.对于申请人未指定通知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外分行应指定境内分行为通知行和议付行。

  2.对于申请人已指定通知行、议付行的信用证,境外分行应指定境内分行为交单行或再议付行。

  (七)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跟单代收业务

  1.客户未指定代收行的,应指定境内分行为代收行。

  2.客户已指定代收行的,应指定境内分行为交单行。

  (八)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汇款业务境外分行往境内的电汇、信汇、票汇,原则上应指定境内分行为解付行。

  (九)境内外分行在互委咨询业务时,应向对方及时提供客户真实、可靠的信息。

  四、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清算在境外分行开有账户的境内分行,可授权境外分行直接借记或贷记该分行账户,无账户的分行可通过总行清算中心划付或收汇。

  五、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

  (一)总行每季对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业务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二)对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

1.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的信用证、托收、汇款业务的笔数、金额、业务占比等。

  2.境内分行委托境外分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包括信用证通知、议付、贴现、跟单托收、汇款解付、咨询等(见附件1)。

  3.委托境外分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质量情况,包括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经常迟付款等(见附件1)。

  (三)对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

  1.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的信用证、托收、汇款业务的笔数、金额、业务量占比等(见附件2)。

  2.境外分行委托境内分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包括信用证通知、议付、贴现、代收、汇款解付及咨询等(见附件2)。

  3.境内分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收费是否合理、有无业务延误和违反国际惯例的纠纷等(见附件2)。

  (四)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奖惩

  1.对每年委托境外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量前10名的境内分行,境外两家分行将为其提供各1人次30天的跟班实习和培训。

  2.对每年委托境外分行办理信用证通知并限制在境外分行议付的信用证业务量与该分行前往香港、新加坡地区信用证业务量占比前5名的分行,境外两家分行将为其提供各1人次为期30天的跟班实习和培训。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分行,培训名额不重复计算。

  3.给香港分行国际结算业务量每达到3000万美元,新加坡分行结算业务量每达到1000万美元的分行,境外两分行将为该分行提供1人次30天或2人次15天的实习和培训。

  4.给香港分行国际结算业务量达到5000万美元、新加坡分行业务量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行,境外分行将与境内分行进行手续费分成,该分成可用于境内分行的培训。

  5.对上述实习和培训的费用,境外分行负担培训费和住宿费,境内分行负担往返香港、制定方案并代理总行进行诉讼等。

  (三)境内外分行应于每季后10日内按所附业务统计表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互委国际结算业务情况。[page]

  (四)境内外分行发生的国际结算业务纠纷,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函〔2000〕158号)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一)本暂行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制定、解释,并将根据境内外分行互委国际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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