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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13条

2019-04-17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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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三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释义】本条是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商检机构出证索赔时,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商检机构出证索赔时,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商品运输远隔重洋,环节多,风险大,出现残损短缺的几率较高。进口商品种类繁多,部分商品不在法检目录之内,通常将其称为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凭中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对外索赔,弥补经济损失,因此,商检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当商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时,收货人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受理并实施检验和出证。本条规定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不局限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还可以包括其他品质内容,可分为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和特定质量,如规定成分的含量、性能、包装方式等。商检机构对不合格商品和残损商品实施检验后,根据结果出具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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