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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案例分析

2019-04-1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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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一:案情介绍:2006年10月19日,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手套、帽子等货物中夹藏有50余箱1200件12000只蝴蝶和其他昆虫标本,未经报检私自出口。案情分析:执法人员得知情况后,马上来到现场发现:...

  案例一: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19日,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手套、帽子等货物中夹藏有50余箱1200件12000只蝴蝶和其他昆虫标本,未经报检私自出口。

  案情分析:执法人员得知情况后,马上来到现场发现: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手套、帽子等货物属非法检商品,因而A公司未报检;但蝴蝶和其他昆虫标本属动植物产品类,应先报检后报关,而今不但不报检,还将其夹藏在非法检商品中想蒙混过关。海关发现后马上与检验检疫部门取得联系,并及时提取了样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经化验有关项目进一步确认,该批夹藏物就是蝴蝶和其他昆虫标本,应报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出口;因而A公司存有逃检行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A公司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案情之所以能及时发现并得以及时处理,得意于关检合作机制的及时启动,才避免了这起蝴蝶事件的发生;也从中使我们体会到加强部门合作,实现法规互动的重要性。只有加强关检协作,形成合力,实现有效信息和资源共享,严格把关,依法行政,才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9日,B公司在某局报检了一批从日本进口的调味品,数量为100箱,重量为900千克,货值1800美元。10月17日取样检验。在10月25日日常监管时发现该批货物在未经检验完毕的情况下已被使用了11箱。

  案情分析: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执法人员对B公司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上述进口调味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原因:一是B公司存有逃检行为;二是B公司存有麻痹大意行为,总觉得自己的公司是老牌公司,供货方又是老客户,没有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淡漠意识也给我们检验检疫人员敲响了警种:不管新、老公司,都应一视同仁,不可掉以轻心;都应时刻警惕着,严把质量关,依法行政;这就要求我们检验检疫一线的工作人员,不断掌握新政策、新规章、新措施,将行政处罚工作融于各自的实际工作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切实把好检验监管关,防止逃、漏检现象的发生,以规范各进出口企业的报检行为,提高各进出口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优化执法环境,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加快推进建设法制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案件三:

  案情介绍:2006年12月6日,C公司报检的一批进口韩国大理石板共计11847千克,货值2100美元,商品包装种类申报为其它。12月8日,检验检疫人员在港口现场发现大理石板由多个木桩固定。也就是说,该批货物含有木质包装,C公司未能如实报检。

  案情分析: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规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二)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1、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托盘、木轴、木楔、衬木等,而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容易传带有害生物,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应引起我们检验检疫人员的高度重视,加强口岸监管,严防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传入传出。同时也提醒外贸企业:在进口商品时,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比如在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时,要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除害处理的要求,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及时了解木质包装的相关规定,如不清楚相关规定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避免无意间造成违法,给社会、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随着电子执法工程建设的进展,进口商品木质包装不如实报检等违法行为将会呈现在视频监控图像及硬盘录相中,视频监控的视听资料将对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具有辅助性的优势,这将会避免逃漏检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国门安全。

  总之,如何降低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强化执法把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有效性,是新时期检验检疫部门面临的新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检验检疫人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外贸企业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寓文明服务于严格执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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