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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代理被告坚持正义终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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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14:12
导读: 2002年7月22日是左卫国终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终于等到了苦盼三年的一份法院民事判决书。这份(2002)枣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不仅以法律的名义宣告了他胜诉的结果,而且完整地记录了他由于少签一份合伙协议所支付的三年五审代价。左卫国的结义兄长王昌立本以

2002年7月22日是左卫国终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终于等到了苦盼三年的一份法院民事判决书。这份(2002)枣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不仅以法律的名义宣告了他胜诉的结果,而且完整地记录了他由于少签一份合伙协议所支付的三年五审代价。左卫国的结义兄长王昌立本以为自己抓住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空子,以合伙投资收据起诉借贷可以获得返本付息17万多元,不料想最终没有对抗得了法律的正义,赔了信义又搭进钱财。

1998年12月,枣庄市植物油厂的职工左卫国、杨光友、袁辉、王昌立四人得知枣庄植物油厂要对外租赁的消息,觉得经营植物油厂凭借四个人多年的业务经验及市场路子一定赚钱。经协商,四人各出资20万元从台儿庄区棉花加工厂租赁台儿庄区植物油厂经营,更名为台儿庄区丰源植物油厂。因该厂座落于左卫国的故乡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为便于协调工作遂推选左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这时,联系的原料——东北大豆已到达枣庄火车站,等待收货单位凭公章提货。由于当时合伙企业法尚未出台,办理合伙企业要到地市工商局办理花费时间较长。经打听如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在台儿庄区工商局就可办理,一两天就可领取营业执照。原起草待签的合伙协议书在注册丰源植物油厂为左卫国个人独资企业时没有用。左卫国以为大家都已经协商好了,人的信义是共事的最重要的前提,合伙协议书签与不签大家都照此办理,再者财务报销、各合伙人的工资待遇等都有具体共识、各合伙人都有自己近亲属在财政方面控制权力,其中王昌立还是自己的结义仁兄,书面协议不签就不签了。各合伙人先分别向原台儿庄区植物油厂交3万元定金;后各出资17万元(其中王昌立第二次仅出资16.61万元)由丰源植物油厂出收据。

丰源植物油厂经营了几个月。后由于市场行情等因素丰源植物油厂严重亏损,他们于1999年7月5日相继终止了与棉花加工厂的租赁合同、注销了丰源植物油厂。经算帐,每人亏损10万余元。由于王昌立手中掌握的油厂债权较少,杨光友、袁辉手中掌握的货款较多,王昌立投资扣除亏损剩余的应收回款需要向杨光友、袁辉索要,左卫国将丰源植物油厂的帐目(有算帐签字)、公章交给王昌立用于清帐。

左卫国、杨光友、袁辉本来用自己的钱出资,亏损后各自承担。王昌立贷款出资,亏损后无力偿还,造成帮助贷款的亲属受过。王昌立在枣庄市植物油厂担任清欠工作数年,知道打官司的个中技巧,发现左卫国手中并没有合伙协议,能够证明合伙算帐的企业帐目又在自己手中,遂于1999年10月用帐上的166100元合伙出资收据(载明“收王苍力款”)到自己熟悉的法庭起诉。经过两次开庭后,法院于2000年2月8日判决左卫国偿还王昌立本息合计177893.10元。

判决生效后,左卫国向检察机关申诉。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9日提起抗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再审。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再审依然认定借贷成立,左卫国再次败诉;左卫国上诉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2月6日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2002年4月30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左卫国败诉;左卫国再次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判决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166100元属于合伙出资,判决撤销原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王昌立的诉讼请求,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734元由王昌立负担。

该判决书于2002年7月22日送达左卫国。自1999年10月应诉,左卫国用了近三年的时间,经过五审终于洗清了自己的信义,为自己的少签合伙协议过失付出了艰苦的代价。

宋律师始终代理左卫国参加诉讼,始终为左卫国据理据法力争,无疑是左卫国打下来这场官司的主心骨和成功关键。宋律师善于打硬仗、办理疑难案件的作风,通过该案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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