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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019-04-1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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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照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及有关的规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应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

  依照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及有关的规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应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因此,只有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未进行设立登记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申请设立一般的合伙企业,应提交下述文件。

  申请书 即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书面申请。

  合伙协议书 即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依照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述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人身份证明 这里所称的合伙人应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属于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依法取得的身份证明,比如居民身份证等。属于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证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的合法证明。比如,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提交登记机关发给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团体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审批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 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提交下述文件。第一,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第二,出资权属证明。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权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第三,经营场所证明。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的,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产、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四,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page]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事前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中,从事特定的经营项目必须经过批准的,则必须经过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何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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