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关系没有解除的,合伙企业没有清算的,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份共有。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有意义,其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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