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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程序

2021-08-0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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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但现在市场竞争是很大的,对于合伙企业如果经营遇到了问题不想继续是可以选择企业解散的,但企业解散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那么,合伙企业解散后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程序

  二、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如何偿还债务

  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

  3、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

  4、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终止。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伙企业解散后程序的内容,合伙企业解散是需要进行清算的,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时需要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债务、债券等进行清理结算,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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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合伙企业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甩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俣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台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台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对合伙人义务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①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即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另从事有经营活动的,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②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另从事经营因业务需要与本合伙企业发生交易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③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从事各种可能明显损害或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潜在危险的活动。   上述权利义务只是与企业事务执行比较密切的部分。除此以外,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协议中规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对此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对合伙人的上述权利,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可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依法执行;而对合伙人的上述义务无论协议有无规定,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当然在此之外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伙人提出其他要求。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①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的,可将此权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②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③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特别是不参与事务执行或不负责全面事务执行的合伙人,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包括各种往来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④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⑤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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