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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概念和特征

2014-10-2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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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了规定,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

  关于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了规定,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由此可见,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的联合。

  2.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3.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采集者退散。

  4.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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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般性企业组织形式。 第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特殊。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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