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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能否开除其他合伙人?

2014-12-2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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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令人唏嘘的是,被告人马某本是抢劫案件的被害人,但他在被抢后欣然加入抢劫团伙,从而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身陷囹圄。今年2月28日晚上11点多,从外地来吴江打工的马某从松陵镇三里桥一家网吧出来,想给...

  2011年,张某与朋友吴某、刘某等4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经过几年的运转,目前该企业利润颇丰。今年7月,合伙人吴某、刘某向张某口头提出让其退伙,理由是张某没有发展足够多的客户。那么本案中,吴某和刘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本案的情况看,张某被要求退伙的情形是因为没有为企业发展足够多的客户,但这不符合合伙人被除名的法定情形。因此,吴某和刘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另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中吴某和刘某口头提出对张某除名,同样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不能对张某产生除名的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张某对此不服,同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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