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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律师事务所不是合伙企业

2014-11-1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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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报告会上,作了题为商法的立法进程与展望的报告。本文就其中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合伙企业做一个探讨。一位律师在准备一份并购案的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报告会上,作了题为“商法的立法进程与展望的”报告。本文就其中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合伙企业做一个探讨。

  一位律师在准备一份并购案的法律文件时,一不小心多打了一个0,致使并购价格提高了9亿,因为这个失误,并购案流产,客户索赔。

  在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样的错误,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数额巨大,可能所有合伙人都要赔上自己的全部财产。有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有几千人,不能因为其中某一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每个人都承担连带责任,那这个所就要倒闭了。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两合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而是通过《合伙企业法》来完成这个任务。现行《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责任合伙,也就是我国表述的特殊普通合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讲述了引进特殊普通合伙这一制度的前前后后。

  适用特殊行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其适用的特定领域。上世纪80年代,美国律师事务所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无过失的合伙人在诉讼中须承担巨额的连带债务。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此可知,我国将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仅锁定于“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绝大多数专业服务机构不属于合伙企业,如医生诊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但是我国在是否适用律师事务所方面,意见并不一致,目前依然没有定论。当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就认为,律师事务所每年有高额利润,应该适用《合伙企业法》。而李飞则认为,合伙企业应当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不是商行为,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收费,但这是对这种劳动和智力服务的收费。

  客户风险加大

  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客户的风险是不是就加大了?李飞提到了这样一个普遍担心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德认为,影响不会很大。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只是在办案律师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状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外,所有合伙人还是要一起承担无限责任。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继认为,“与其靠无限连带防范事后风险,不如靠律师自觉意识提高事前办案质量”。

  在报告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提出,目前会计师行业制定了一个特殊普通合伙的协议范本,这份协议范本还在修改中,涉及合伙人的地位如何界定、授薪合伙人算不算合伙人等很多问题。律师事务所还没提到日程上。

  据李飞介绍,特殊普通合伙这一概念,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弄清楚。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它可以避免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某一名律师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破产,有利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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