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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常识问答

2016-04-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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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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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何判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一般情况下,“同等条件”是指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件相同,以价格和数量为主。但如果公司外部非股东提供的条件还包括承担特定义务的内容,则“同等条件”的判断还要考虑这些特别义务。比如,外部非股东除了支付转让价格以外,提出将自己拥有的某项目经营权交给出让方行使,则公司内部的股东如果仅仅支付相同的价格,就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4、如何操作才能确定其它股东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条件如果是由转让方提出的,转让方应将此条件事先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不购买,那么以后在非股东第三人以该条件购买股权时,其它股东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条件如果是非股东第三人提出的,转让方在准备接受条件之前,应先将这个条件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有人愿意按这个条件购买,该股东就必须立即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就不能再以别人有更好的条件为由来拒绝。

  5、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基本案情】A有限责任公司由数名股东于2008年出资创建,甲持有40%的股权,2010年甲欲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丙,经股东大会表决,过半数股东同意甲转让股权,股东乙要求以同等条件收购甲所转让股权的一半,即A公司20%的股权。甲提出同等条件下收购是可以的,但必须全部收购,否则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双方协商未果,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甲一半的股权。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及于甲全部的股权。在法律上,一项权利能否分解,取决于权利的标的是否可分。如果权利的标的是可分的,则该项权利可分割行使;如果权利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该项权利不可分割行使。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无限分割的,因此优先购买权亦是可分割的,权利可全部放弃,也可部分放弃。本案中,乙只要求收购甲一半的股权,是对其权利的部分放弃,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最终支持了乙的诉请。

  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人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合,并非局限于交易价格。特别是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如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所追求的利益便无法实现,因此股东不能就部分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6、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期限吗?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分几种情况:

  (1)在法院强制拍卖股权的程序中,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在正常的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收到转让方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应当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如果不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在其他股东同意或未在三十日内答复而视为同意的情况下,这些股东可以选择优先购买或不购买。这时如决定购买的,应该再给一个合理期限作购买准备,我们认为以两个月为宜。

  (4)如果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

  7、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1)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8、公司股东如何在股权司法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由此可知,在拍卖时,优先权股东应直接作为竞拍人参与股权竞拍,跟踪至最高应价出现为止,该最高价就是优先购买价格。根据我们的经验,优先权股东最好事先向拍卖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此外,如果有多个股东要求购买,则进行抽签决定。

  9、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同等条件”时,应当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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