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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之诉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解析

2017-03-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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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而言,查账权之诉更是成为了其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重要途径。

  1、新股东是否可以对入股前的账目情况进行查阅?

  对于新股东是否可以对其入股前的帐目进行查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因为加入公司的新股东虽然与当时的决策和经营似乎无利害关系,但若从动态上分析,公司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一个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履行很可能跨越新股东加入公司前后的两个时间段,若新股东不能查阅加入之前公司的相关信息,势必导致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完备。因此,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允许新股东对入股前的帐目进行查阅。

  2、丧失股东身份后,可否对作为股东期间的帐目进行查阅?

  对于这一问题,一些法院认为股东拥有查账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资格,查账权也随之丧失,对丧失股东身份后要求查账的不予支持。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丧失股东身份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但实践操作上,根本行不通。原股东如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就需要举证证明,而举证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对公司帐目进行查阅,如果原股东不享有查阅其股东身份存续期间帐目的权利,则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更不会支持相关的诉讼请求。因此,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原股东即使丧失了股东身份,对其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的帐目仍然享有查账权。

  3、原始凭证是否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

  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记账原始凭证是否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然而实务操作中,对帐目的审查必然要和原始凭证相结合,如果原始凭证不属于查账的范围,就很难实现股东通过查账对帐目进行核实的目的。实务操作中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4、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账?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原则上应当限于本人,而不能由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但是查阅因涉及许多专业知识,一般股东是不具备查阅能力的,考虑到股东查账的需要和公司经营的保密需要,在实务中法院一般只允许股东委托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阅,而不能随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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