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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2019-05-0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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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我们的经济情况比较窘迫,那么就会寻求他人的帮助,也就是向别人借款,债权人在支付借款时需要与债务人签订借条,债权人拥有多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异议权,那么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

  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尽管有人认为其有悖于适度保护的原则。一方面,因为在实践中界定对债权人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是一件成本很高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

  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异议权行使并无限制条件,合同法也将债权人同意作为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所以,公司合并各方清偿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当然,如果债权人同意,对已到期的债权也可仅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同意,对未到期的债权也可提前清偿,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如债权人原有的担保因合并而受影响,可要求变更担保或予以清偿。

  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公告通知后90日的异议期间过长,对提高公司合并效率不利,甚至造成一些公司因此而规避法定义务,建议修改为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或45日内提出异议。

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二、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

  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要求(以下称异议)的,仅限于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会产生影响,而且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亏损企业),所以,应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采此做法。此外,企业合并时可能只有‘方是公司,另一方是非公司型企业。笔者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三、哪些债权人不宜享有异议权

  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再次,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合并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且其清偿顺序优先,已有较充分的保护。对此应确立的原则是:凡其权利在公司合并中未受实际影响的债权人类别,不宜享有异议权;反之,就应享有异议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异议权是在公司合并时发生的,如果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那么公司合并就不能顺利进行,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债权人都拥有异议权,如果公司合并对债权人没有影响,那么就不能提出异议。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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