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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2019-02-02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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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一.关于时限的规定1.公司解散的审批时限自接到申请解散文件之日起15天内2.公司自行解散的时限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批复15天后3.合并或分立决定的审批时限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天4.特殊情况需要查清的合并或分立决定

  外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一.关于时限的规定

  1.公司解散的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请解散文件之日起 15天内

  2.公司自行解散的时限

  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批复 15天后

  3.合并或分立决定的审批时限

  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 45天

  4.特殊情况需要查清的合并或分立决定的审批时限

  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最长延期至 180天内

  5.向债权人 通知书的期限

  自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书之日起 10天内

  6.登公告的期限

  自收到审批机关批准书之日起,在全国发行的省级

  报刊上连续公告 30天内至少3次

  7.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修改承续方案或者要求

  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时限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天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 90天内

  8.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文件的时限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无异议 90天后

  9.审批机关决定批准(不批准)合并

  分立的时限

  自接到报送的相关文件之日起 30天内

  10.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书手续的时限

  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 30天内

  11.向债权人、债务人发出债权人、债务人

  变更的时限

  自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

  12.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时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

  二.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1.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2.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三.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应报送文件的规定: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拟分立的公司应报送的文件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离的决定;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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