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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享受固定分红是否属于合伙关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13 19:31
导读: 共同出资做生意九江县人陈某因为看好珠宝市场,想经营珠宝生意。经初步估算,这笔生意要投入资金60万元,可陈某只有40万元。于是陈某便想邀请朋友刘某合伙。刘某并不懂珠宝生意,但同意出资20万元,并要求不承担经营风险,自己也不参加珠宝生意的经营管理,而且每年

  共同出资做生意

  九江县人陈某因为看好珠宝市场,想经营珠宝生意。经初步估算,这笔生意要投入资金60万元,可陈某只有40万元。于是陈某便想邀请朋友刘某合伙。

  刘某并不懂珠宝生意,但同意出资20万元,并要求不承担经营风险,自己也不参加珠宝生意的经营管理,而且每年分红2万元。陈某同意了刘某的条件。于是,刘某出资了20万元,但对珠宝生意从不过问。每到年底,陈某按约拿出2万元给刘某。

  2008年年底,金融风暴影响了珠宝的市场行情,加上陈某自己经营不善,导致珠宝店出现亏损。刘某发现珠宝生意不行后,便要求陈某归还自己当年出资的20万元,并认为当年出资的20万元只是借给陈某的。陈某不同意,认为刘某的出资是与自己合伙经营,现在应当一起承担亏损。

  每年分红是不是合伙

  虽然不参与经营,但有约定的共同出资,而且有固定的分红,这到底是否属于合伙关系?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就他们是否属于合伙关系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刘某认为,陈某已经和他有约定,他出资20万元,不承担经营的风险,不参加生意的经营,只是每年分红2万元。所以,他的出资是借贷,他和陈某之间只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合伙关系。所以,他可以要求陈某归还20万元。

  被告陈某则认为,虽然自己和刘某有约定,不让刘某承担风险,不参加生意的经营,但是刘某参加了分红,因此,他与刘某的关系,实际上是合伙关系,刘某应当承担珠宝店的生意亏损。

  最后,法院支持陈某与刘某是合伙关系。

  法学专家说法

  对于双方是否属于合伙关系,九江学院法学院讲师韩守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刘某出资20万元,虽然不参与珠宝店的经营,但是每年年底拿2万元的分红,属于合伙盈余的分配,所以刘某和陈某之间合伙关系成立。刘某和陈某约定不承担经营的风险,显然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因此刘某的出资属于合伙经营,应当承担经营风险。(吴雨洲 记者 朱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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