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原《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反过来说,非货币出资要低于70%。但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该出资结构的限制。
2009年工商总局发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从此股权出资也可以成为非货币出资方式之一。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开户银行的询证函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表);
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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