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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股东将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2019-01-1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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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强制股东将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强制股东将股权转让(zhuanrang)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2010-06-2508:05强制股东将股权

      强制股东将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强制股东将股权转让(zhuanrang)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2010-06-25 08:05强制股东将股权转让(zhuanrang)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案情】陈某是天地公司的股东,出资4万元,拥有0.45%的股权。2008年7月28日,天地公司股东会对原公司章程第12条进行修改,其中增加了"自然人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工会股东接收。"的内容。该章程的修改最终以872票同意、8票弃权获得通过。陈某弃权。2008年7月31日陈某离职。2008年12月8日,陈某接到公司发来的局面通知,告之其在天地公司的股权已依章程转让给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其后,陈某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经天地公司,而天地公司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陈某。2009年3月10日,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的身份,并判令天地公司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

      【争辩】

      一、应依公司章程第12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工会股东接收。",体现合约自治的原则,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章程第12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工会股东接收。"无效,陈仍是公司的股东,陈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评析】

      本人认同第二观点,其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章程约定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对于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规定,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从公司法法理来讲,股权自由转让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固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不能被剥夺。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权利,其中部分是法律强制规定的,非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定原则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章程作为公司自汉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某些限制,但是其限制程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更不能剥夺股东的股权。

      其次,从股权的性质上讲,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均作出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总和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如果确认章程强制转让股权合法,将无法保障小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有违公平原则。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很容易利用章程的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来消除异已,任意剥夺小股东的股东资格,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天地公司章程约定自然人股东离职后必须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系滥用公司自治权的行为,应为无效条款。陈某本人未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也未与天地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没有领取股权转让款式,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仍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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