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
记载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世或者对外效力,即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内部约定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法律文件。
第一,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
第二,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以下条款无效:
1、违反了有限责任原则;
2、规定股东用劳务出资;
3、对剩余财产平均分配的无效;
4、违反监事法定报酬原则的条款;
5、违反司法解散的;
6、规定在自己有生之年不得转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章程中需要包含必备事项并且由股东签名盖章。章程一经生效及对公司内部具有拘束力,但不能以公司章程要求善意的外部人员。公司章程也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司内部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