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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015-07-2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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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怎么样?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公司法对其议事规则进行了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决议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等。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又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增减注册资本等特别事项,《公司法》已明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股东指“全体股东”。对于普通事项如何表决,章程制定时,应明确两项内容:第一,议事定足数,即股东会有效召开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的参加;第二,议决定足数,即经过多大比例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是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或参会股东通过,还是其他比例通过股东会决议,在制定章程时可自行约定。

  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亦可将规则抽出作为章程附件单独规定,单独规定时可约定如下几大项内容:总则、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开、参会与委托参会、股东会提案的审议、股东会提案的表决、股东会的决议、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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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程序如何处理
您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在作出公司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确认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无效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根据你的陈述,本人认为公司设立时设立时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程序,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应属于法律上属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25条也规定了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载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既然现在法定代表人更改,应属于公司章程的更改。那么公司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既然公司章程没有对修改法定代表人作约定,应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后由法院审查,如果确实表决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会撤销股东会决议,判决公司在某日内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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