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均须向证监会提交承诺函、申请报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等七项申请材料。同时,应当注意基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可分为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两种,二者有某些申请条件上有所差别。
(一)承诺函
公司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原因,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说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地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等。
(三)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