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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减资程序

2019-01-2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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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行各业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商场如战场,如果没有把握好市场的脉络,就有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这是企业有可能做出减资来减少损失,那么合伙企业减资程序是怎样的?现在,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合伙企业减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减资程序

  二、流程要点

  1、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3、办理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6、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三、合伙企业变更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协议

  5.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原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合伙企业减资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合伙企业减资程序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同时要在作出决定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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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合伙企业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甩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俣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台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台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对合伙人义务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①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即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另从事有经营活动的,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②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另从事经营因业务需要与本合伙企业发生交易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③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从事各种可能明显损害或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潜在危险的活动。   上述权利义务只是与企业事务执行比较密切的部分。除此以外,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协议中规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对此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对合伙人的上述权利,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可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依法执行;而对合伙人的上述义务无论协议有无规定,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当然在此之外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伙人提出其他要求。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①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的,可将此权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②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③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特别是不参与事务执行或不负责全面事务执行的合伙人,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包括各种往来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④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⑤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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