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前企业所签合同的效力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组成清算组,接管企业。这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行使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和责任,原则上可以认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经人民法院允许,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指出破产宣告之后,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企业所签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方可认为有效: 一、 以清算组的名义; 二、 与清算工作相关的; 三、 清算组应报告人民法院。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能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