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xxx厂是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9.6万元,上级主管部门为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xxx厂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时的帐面资产为:资产总额850008.1元,负债总额为5519467.4元。
本院于10月12日依法受理并作出(2005)佛中法民破字第9-2号民事裁定宣告其破产并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于2004年1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本院同意清算组聘请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广东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清算工作。本院于2005年3月1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没有普通债权人参加会议,指定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审理中,本院通过费用审批、开会、复函等方式依法监督和指导了清算组的工作。2005年9月15日,清算组以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为由提请本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并提交了佛鸿审字(2005)第095号审计报告证实清算期末情况。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清算组所作的报告以及期末审计报告反映,清算结果如下:
(一)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共有12个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为3228999.75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其中有四笔为普通债权,其他为税收、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入户押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这些债权均得到了确认。
(二)破产财产界定和变现情况。经过清算组清理,破产企业为存款1417.67元,房屋处理得款50433.66元。此外无其他可变现资产。
(三)对外债权追收情况。清算组经核查,而对外债权共656298.07元经查证据缺乏,均已过诉讼时效,经发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等方式催收均无结果。
(四)清算费用支付情况。经审计,应支付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日常清算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共为143038.85元,而破产财产变现总值仅为51851.33元,明显不足支付清算费用。
(五)职工安置情况。本案无职工需安置,有退休职工44人已由上级主管部门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接管。
本院经审理认为,经佛山市xxx厂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该破产企业的财产主要为银行存款1417.67元,房屋变现款50433.66元,企业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经依法追收无法实现,现有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于2005年10月31日裁定终结佛山市xxx厂破产程序,有关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依法不再清偿,同时发布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