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返程投资大量发生,由此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基于这种考虑,新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对在我国的海外上市公司,以及将来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