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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之界定

2019-03-0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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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之界定公司解散是公司消亡的起点。[1]除因合并、分立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外,公司解散后须经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使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等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对于向解散后公司主张债权者而言,其债权能否实现或如何实

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之界定

公司解散是公司消亡的起点。[1]除因合并、分立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外,公司解散后须经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使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等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对于向解散后公司主张债权者而言,其债权能否实现或如何实现与债权的确定性密切相关。[2]

解散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是否确定分为确定债权和悬疑债权。前者是指在公司解散之前已确定成立,公司与债权人对其成立或数额等没有争议,并且经申报等程序纳入清算范围的债权;后者是指实体上和程序上有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有疑问或瑕疵而被忽略或悬置。大体而言,公司解散后的悬疑债权主要包括这样几类[3]:

一是争议债权,主要是公司与债权主张者有争议的债权,而争议的发生时间可在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后。如在公司解散前某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公司主张的债权,因有关法律程序在公司解散时尚未结束,在公司解散后该债权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纳入清算范围处于悬疑状态;还有在公司解散后,某人因向公司申报债权被公司拒绝或不合法处理,或双方对债权数额有争议等对公司提起诉讼所主张的债权等。该类债权的确立须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

二是遗漏债权,主要包括公司在解散后没有通知的债权、债权人因没有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没有看到公司解散公告等原因而未及时申报的债权等。该类债权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在程序上有瑕疵,能否纳入清算范围并得以实现存有疑问。

三是或然债权,是指尚未变成现实的债权,其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尚不确定。或然债权以担保债权为代表,主要发生在公司为担保人的情况。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解散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主债务成立,但是否存在担保责任尚不确定;二是公司解散时主债务尚未出现或尚未确定,在公司解散后,担保此外,从广义上讲,公司解散后不经清算注销而没有获得清偿的债权,因未经清算核实也应属于悬疑债权。由于公司不经清算而注销为违法行为,其债权可通过补充清算确定,这里不将该类债权纳入悬疑债权的范围。

上述第一、三、四类债权之悬疑,主要在于实体法问题,如公司解散后债权本身成立与否,以及债权是否核实等;上述第二类债权之悬疑主要来自于程序法问题,涉及公司解散后债权申报。这些实体和程序问题都需要在清算过程中处理。

由于悬疑债权常在清算中被有意或无意排斥或忽略,往往在公司清算后或注销后方被债权人提出,其问题及其处理不能在“清算中”这一时段解决;又由于公司已注销,这一问题又与确立公司消亡的时间标准密切相关,因为一旦作为悬疑债权义务人的公司消失,债权的实现则将陷入困境[4]。

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包括保护悬疑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解散后的债权可因悬疑而被忽略甚至消灭,则无疑会助长公司利用种种手段制造债权的不确定因素来逃避债务,交易安全将遭到破坏。保护悬疑债权人的利益,解决悬疑债权问题,应将悬疑债权确定化(认可或否定),这涉及诸多难题。由于悬疑债权确定化过程漫长甚至遥遥无期,清算久拖不决必将影响效率,所以,在实现悬疑债权以保障交易安全与追求效率之间必须兼顾和协调,而这一要求势必对确立或规范悬疑债权的实现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各国立法对于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较少涉及,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存在较多分歧和盲点,因此,对该问题及其实现方式进行探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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