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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不提交强制清算申请而径直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2015-09-17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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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解释(二)》虽赋予了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毫无疑问该等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其债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通知,其中明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实务中,债权人能否不经强制清算申请,而径直提起诉讼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现行司法解释及上述《清算纪要》中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可的原则,且为便于债权人自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亦应受理债权人的径行诉讼。鉴于此,债权人如若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已无法清算的,可以不经强制清算申请直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不仅减少诉累,亦可避免后文所说的时效之困扰。

  程序路径

  如前文所述,债权人可以按照债权确认、清算申请及责任追偿的常规程序处理该类案件,也可不经强制清算申请而径行向清算义务人追偿。

  对于常规程序追偿的,在取得确认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债权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如发现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则可以此作为债务人已无法清算的直接证据。待债务人出现应当清算而未清算的事由之时,债权人可立即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清算。根据《清算纪要》的规定,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且在《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可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此,债权人即可凭借终结裁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不经清算程序直接追偿的,以债权人是否就债权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区分标准,分两种起诉方式。尚未取得债权确认判决的,将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一并作为被告;已经取得债权确认判决的,将清算义务人作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时效问题

  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该项制度的请求权是侵权赔偿请求权,所以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应当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两年。基于该等案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与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因此存在两个不同的时效。两个时效单独而言,各自的起算时间及其中止、中断事由等,均无疑义。然而,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的追偿案件中两个时效并存,存在二者竞合的问题。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赔偿之诉,是否应当同时处于上述两个时效期间内。如若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赔偿主张,超出债权的诉讼时效,或者是超出债权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的,清算义务人能否提出时效抗辩。

  《公司法解释(二)》虽赋予了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毫无疑问该等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其债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如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的期限,则债权人丧失了人民法院依靠国家强制力对其权利的保护,其权利将转化为自然之债,债务人依法可以不予偿还而不受法律制裁。如此,公司并无依法需要偿还的债务,或者说债权人其时不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即使清算义务人存在不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但因其并无赔偿的“标的”,或者债权人并无法律保护的“债权”,清算义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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