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政府和公司是两大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力量。西方学者在研究政府和公司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及对社会的作用后发现,政府和公司既有协调一致的地方,也有互相矛盾和对抗的时候。一方面,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对公司等企业进行管制来进行的;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现代公司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营利机构,还要从事某些社会公共职能方面的服务。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管理层和决策层希望影响政府的决策。因此政府与公司这两种组织在现代社会中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两大力量。在这种影响过程中,国家希望对经济进行干预、管制和资源配置,而企业有自己的法人意志,希望能够自主解决商业中的事务,并希望在此领域排斥国家不必要的干预。就后一个层次而言,就是公司意思自治问题。
意思自治本身是私法上的范畴,指民事或商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自己的活动,或者按自己的意志产生自己所希望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核心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反映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该条规定:依法签订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规定看似平常,却是经过一两百年的哲学思想的发展演化形成的条款,这是意思自治的法源。
一、 公司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
1. 公司人格学说
在自然法阶段,法律上承认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公司等法人则不获承认。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一种组织能不能在法律上获得人格,一直存在争论。法人拟制说认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