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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时补偿员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2015-05-1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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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2011年7月公司注册,员工入职,但当时并未签合同,在2011年12月与员工补签合同,但当时并未填写签订合同的日期,且也未按要求将合同给员工一份保存。2012年2月25日,员工接到通知,说公司清算,但公司并没有按照要求按时给员工发放补偿,经员工再三催促,于2012年3月23日给员工发邮件,让收到邮件的回复,并在三天内发放工资,在邮件说,公司说是2月10日停止营业,并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当时由于员工粗心,没细看就回复邮件已收到。之后公司并没有遵守承诺,三天内发放工资,而是在2012年4月6日发了3000元给员工作为补偿就此结束此事。请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成功?

  公司还说我们员工已回复邮件,就没什么事情了。公司在夏天没有发放高温补贴。

  律师回答: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收获得赔偿的。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应当确认职工工资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能够对抗别除权,即优先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受偿的地位。理由如下:

  第一,工资对职工的生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职工工资债权代表职工的生存利益,而担保物权代表的是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二者相比之下,职工的生存利益应当优先于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企业总财产保值增值,而职工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企业的总财产中有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如此,劳动者就自己劳动创造的增值部分获得优先受偿,不仅不违背公平原则,反而恰恰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银行等债权人在提供融资时可以预期到风险,并且可以利用法律设置的担保制度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现实中很难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也并没有提供类似于担保制度的风险规避制度以保障其工资权利的实现。其实,职工工资总体上显现出涉及人员众多而总额不大的特点,有担保的债权对工资作出让步,并不会遭受太大损失,况且在当下这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四,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各方面共同分担社会改革的成本,银行等债权人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时候更应当承担起这样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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