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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谈债务重组案例-以自产产品等存货资产清偿债务-一般性税务处理

2019-03-0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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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债权、债务的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会计处理甲公司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债权、债务的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

  会计处理

  甲公司:

  借:应付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万元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9.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万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9.8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0万元

  税务处理:

  一、 本案例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不论债务人是否开具专用发票,债务人以存货抵债,都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另外,在《财务会计》中还规定,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而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如不开具专用发票,债权人会因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而减少当期的进项税额。债权人可在合同或债务重组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债务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企业债务重组通常对损益有影响,所以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企业所得税均有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案例的重组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政策。债务重组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文件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甲公司应确认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60-50=10万元;同时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0-60-10.2=29.8万元。乙公司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60-10.2=29.8万元。从这里可以看出,债务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无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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