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作为每个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之一,而分公司相对而言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因为其没有独立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所以分公司是以总公司的公司章程为准,但是它也有自身的公司章程,即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效率要大于分公司的公司章程。
分公司的公司章程通常与总公司的公司章程相似,但是主要区别通常在业务工作章程方面,其章程内容主要是规定其业务性质、运作方式、基本要求以及行为规范等,另外有可能出现区别的是在于纪律措施方面的章程有所差异。所以我们得出的最后结论便是成立分公司需要公司章程。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①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东出资缴纳之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之后的30日之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及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所定条件的,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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