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验资证明;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1、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公司兼并,一个公司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2、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吸收合并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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