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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10-05-1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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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区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按本细则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依法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以下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

  2、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以下工程施工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1、一般性外资或市外招商引进项目;

  2、施工企业控股投资,通过拍卖受让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

  3、私人投资项目;

  4、其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

  第七条 市区建筑工程项目根据规模和技术含量不同,在招标投标活动时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项目:《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 年)》所划分的特类和一类工程项目,或经市招标办认定,技术要求较高或规模较大(一般单体在20000平方米 以上)的重要建设项目。

  第二类项目:经市招标办认定,相对于第一类项目技术要求较低或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

  第三类项目: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的非住宅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18000 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上级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禁止“三边”工程和其它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工程分类及复杂程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4—8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2人;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自主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经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办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及工程发包信息;

  (四)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确定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 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 签订合同;

  (十) 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它工程招标人在工程项目报建和招标申请得到核准后,即可发出招标邀请书及发布工程发包信息,然后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其余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的直接为招标工程项目服务的所有正式文件的总称。招标文件应包括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并采用市招标办统一编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及主要合同条件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招标文件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

  (一)施工工期为明标工期,应按国家工期定额执行。当工期定额规定工期不能满足要求,缩短10%以上工期时,须执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要求质量达到优良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计取费用。

  (三)招标发包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从主体工程中任意肢解另行发包。

  (四)工程中所有建筑材料,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符合省、市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其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因工程需要,其它需列入的供求因果增加费等。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施工图招标或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 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后,按以下补充方式招标:

  (一)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对工程规模较大且技术难度较高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已报审并获初步通过,可以实行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据此报价, 竣工结算时工程量 准许按实调整,但基价及费率(费用)不变。采用此类方式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封闭包干。

  (二)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指同类型工程)。因招标项目单位工程较多,部分工程施工图设计已完成,且工程结构类型基本相同,可采取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的方式。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部工程的名称、工期要求等。中标后其余工程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标函条件签订工程合同。[page]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同时报招标办备案,接受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监督。招标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不符的,应责令纠正。备案时同时报送上级批准文件、招标组织机构情况等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招标办备案,同时接受办公室的监督,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余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但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合同估算价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发布工程发包信息,在信息发布后2--7日内接受投标人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预审,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1、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5家(含,下同)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4家以上、7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7家的,采用一次性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

  但是,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10家,当投标人过多时,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不少于16家)中一次性抽签确定。

  2、不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先择优确定两家投标人,其余投标人按上款方法一次性抽签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人数量时,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确定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交易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不得签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部位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向招标人反映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招标文件正文的确认;

  (二)对提供的施工图及清单等内容的确认;

  (三)无价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等。

  无意见反映的即表示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默认。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

  (二)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

  (三)公证员公证招标人、投标人资格,标书的密封情况及送达时效;

  (四)招标办对投标项目经理进行验证;

  (五)公证员启封标书,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议;

  (六)宣布评标委员会评议得分,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七)宣布各投标人总得分;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标记录进行确认;

  (九)宣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公证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招标办人员应进行对招标过程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 投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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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直至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办公室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招标办应在确定成员名单时予以监督,并遵守专家抽取的有关管理规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书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

  (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招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当限定在一至二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邀请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计分原则上采用个人记名打分后取平均分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定标结果须公示三天,无重大异议后,方可确认。投标人有违反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明确的实质性内容行为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或投标人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机关书面反映有关情况,提请有关部门解释或仲裁。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内容向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接受办公室监督。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一条 中标的项目经理承接的业务量按绍市建管(2000)95号文第十四条(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新规定)控制。当中标后业务量接近或超过相应规定数量时,其项目经理承包证和资格证由发证机关保管,直至中标项目主体结顶,可承接新业务时发还。

  第五章 技术标及商务标的评议

  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的技术标及商务标评议由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技术标及商务标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技术标评议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一)听取招标人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网情况和建设要求介绍;

  (二)熟悉设计施工图;

  (三)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讨论提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点,确定评议分值分配;[page]

  (四)审查评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五)向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提出质疑;

  (六)评定各投标人得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进行评议,评议项目如下:

  (一)施工方案

  1、招标文件的响应性(工期、质量、合同条款)

  2、施工技术方案

  3、施工平面布置

  (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1、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2、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四)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资信情况

  1、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

  2、环境保护措施

  3、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资质、信誉情况

  (五)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

  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2、施工机械设备的布置

  评标委员会对所评议的技术标一般应有书面评议意见,供中标人在实施中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商务标评议包括对商务标预算的经济评议和投标报价计分,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一)听取招标人工程概况及建设要求介绍;

  (二)熟悉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

  (三)根据工程要求和特点划分分值比例;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设计单位提出质疑;

  (五)审查投标人的预算并评议计分;

  (六)评定各投标人报价得分。

  第四十六条 商务标经济评议的项目一般如下: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可视具体情况定);

  (二)定额子目是否完整,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则;

  (三)单价(主材)组价是否合理;

  (四)材料价差是否切实可行;

  (五)费率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报价浮动幅度是否适当;

  通过以上内容的评议,认定为不正确的得0分;认定为基本正确、正确、正确规范的,分值为2--4分。

  第四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无标底招标,其它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标底招标。特殊情况下,业主有要求的,可不实行无标底招标。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无标底招标,一般需设参考标底,其标底不参与评标计分。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但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人报价不宜低于参考标底的15—19%。

  不实行无标底招标时,评标方法须另报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二、第三类项目中,经招标办认定, 工程规模相对较小,对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有技术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无技术标时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均不折算分值,以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人为 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分值30分,商务标分值70分(商务标经济评议4分,投标报价66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市区所有建筑工程。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技术标评议得分仅限于标志性建筑和其它较大建设项目,部分第二类项目和所有第三类项目工程仅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不计得分。

  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投标人商务标中投标报价的计分一般采用以下二种形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进行选择,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基准投标报价计分法;

  (二)造价下浮率计分法。

  第五十条 基准投标报价计分法

  基准投标报价计分法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或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或实物工程量进行报价。投标人报价计分按如下方法执行:

  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预算和投标报价进行分析, 审查有否异常情况。评委会确认的异常预算报价的投标人,以及低于次低报价6%(含,下同)以上的最低报价者,得0分,算式为:

  (次低报价-最低报价)÷次低报价×100%

  2、在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报价及低于次低报价6%以上的最低报价后,计算平均值,以此作为基准报价。评委会认定的低于参考标底19%以上的投标报价不得组合在基准报价内。

  3、各投标人的报价每高于基准报价1%扣5分;等于基准报价为满分;低于基准报价的,每低1%扣4分,但低于参考标底19%以上的部分,每低1%扣10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造价下浮率计分法

  造价下浮率计分法,指招标人将审定后造价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开,各投标人以下浮率竞标,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的竞标下浮费率进行评分计分的方法。下浮费率的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民用建筑在5~15%之间,工业建筑在7~17%之间。 投标人报价计分办法如下:

  1、开标会议开始,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排除无效标后,由招标人、投标人各派一位代表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幅度内各抽取一个下浮率,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下浮率。各投标人投标下浮率与之比较,相同者为满分66分高于基准下浮率的,每高1%扣5分,每低1%扣4分。 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

  2、投标人报价在招标文件明确的下浮幅度范围外的,得0分。

  3、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造价下浮率计分法 的中标价=审定后造价×(1-中标人投标下浮率)

  采用造价下浮率计分法时,不再进行商务标经济评议。

  第五十二条 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中标人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招标人复核工程量并按实调整,但单价不得调整。工程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视作默认,不得调整。调整后的实物工程量清单应报招标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经济评议得分和投标报价计分之和为该投标人投标总得分。[page]

  第五十四条 评标计分时,不论何种评标办法,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以综合评估法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一般由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总得分相同时以造价低者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广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有关管理部门及人员,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2003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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