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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迁户后还能要原户籍地土地补偿费吗?

2016-09-0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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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籍迁出农村后,能否参与原户籍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2009年9月,刘某考上某科技大学。入校时,她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将户口迁移到了学校所在地。2012年3月,刘某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得到了30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此时刘某仍在原学校就读。刘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了以户口为分配原则。由于刘某的户口已迁到学校,不在村里,所以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款,后刘某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未果,于是把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土地补偿款。法院会不会支持刘某的请求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村学生考上大学,到异地就读,并通常将户口也迁移到所在的学校。当这些学生的家中遇到征地补偿问题是,很多人都会疑问,这些学生能不能也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其实,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虽然户籍迁出了农村,但并不是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仅仅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学费、生活费等都是通过在农村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自己并没有生活来源,属于典型的消费者。

  某些地方也对此类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13条就指出: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2)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3)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仍然是征地补偿费的享有者,可以参与原户籍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虽然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合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分配,但如果就此排除大中专学生的分配权利,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迁出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不应排除他们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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