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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有哪些

2018-08-1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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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那么怎样召开业主大会呢?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业主大会是一个小区为了该小区的权益而由业主共同选举而设立的组织,其行为都代表着小区,因此需要明确规范期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那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有哪些。

  一、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1、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有哪些规定,不知道对您有没有帮助呢?业主大会的所有法律行为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方可实施,成立业主大会更不例外,成立业主大会关乎全小区的权益,更是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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