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