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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有规定吗

2019-05-2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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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为了给我们的生活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小区的各个业主之间会通过一定的方式选出业主委员会。那么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有规定吗?业主委员会有怎样的职权?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有规定吗?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有规定吗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业主委员会通常代表业主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8、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9、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制度;

  10、当业主违反《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或者当公共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有规定吗”的有关内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通常代表着整个小区业主的意志,应当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不能滥用职权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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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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