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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权利有哪些?

2018-01-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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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城市房产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自由意识的提高,城市小区之间的邻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大部分纠纷都与相邻权法律关系有关。邻里纠纷的问题所在,当事人自己很清楚,但是具体到法律层面,又该如何理解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房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相关权利时,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可以总结出相邻关系纠纷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按照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一般可分为:相邻截水、排水、流水、用水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损害赔偿关系。

相邻关系的权利有哪些?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2)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3)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4)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

  (5)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后,如遭遇相邻关系纠纷时,建议先行和解,因为邻里之间应和为贵,凡事多商量,这样也有利于邻里之间日后的相处。和解不成可以让物业服务公司或当地居委会、房管所等机构出面进行调解。如果通过上述途径均不能解决矛盾,则诉讼为最后一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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