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是怎样的

2018-08-07 09: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那么,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在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事宜。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的内容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

  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的备案材料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的内容。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房产纠纷这一块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找法网。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93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