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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公布物业帐目 获得胜诉

2019-10-0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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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业主要求公布物业帐目案,判决被告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野物业)向原告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恋日嘉园物管会)公布帐目并接受业主查询。推荐阅读: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如何避免物业纠

  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业主要求公布物业帐目案,判决被告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野物业)向原告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恋日嘉园物管会)公布帐目并接受业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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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2000年5月25日,开发商制定并报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丰台区草桥欣园3区2号甲、2号乙、4号、7号、8号楼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第7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第4款明确约定:“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并接受管委会查询。”

  此外还查明,恋日嘉园物管会6位委员认为,因王澍才未经物管会多数委员议决,且华野物业在2004年初曾承诺年底公布帐目,所以不同意起诉华野物业。但王澍才认为,其已通知6位委员开会,但他们没有出席,且恋日嘉园物管会与华野物业之间也没有达成年底公布帐目的协议。

  分析

  法院认为,开发商制定的丰台区草桥欣园3区2号甲、2号乙、4号、7号、8号楼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华野物业和恋日嘉园物管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约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并接受管委会查询”,而华野物业没有公布帐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判决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公布自其管理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至2004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并接受北京市丰台区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查询。驳回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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