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张先生的姐姐,王女士是张先生之妻。2006年,张女士为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将张先生等诉至法院,法院于2007年4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房屋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5月,张女士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但张先生一家拒绝搬出该房屋。张女士无奈之下又将弟弟张先生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等人腾房,并支付从2007年4月至腾房之日的使用费。张先生等人以曾对房屋进行装修且给过张女士女儿钱,张女士需补偿辛苦费为由进行抗辩。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因继承取得了诉争房屋,房屋管理部门也已向其核发了该房所有权证,未经其允许,其他人不得居住。张先生、王女士一家对该房进行装修,是基于对自己居住环境的改善,以使之更加舒适、整洁、宜居,其要求返还装修费的要求于法无据。张先生、王女士一家提出的给张女士女儿的钱及辛苦费也与本案无关。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先生、王女士一家将诉争房屋腾空,并按照每日五十元的标准支付张女士房屋使用费。宣判后,张先生、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