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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履行瑕疵 不构成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

2016-09-2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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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业服务企业已依约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不构成正当理由。

  案情简介:

  2010年,物业公司以业主庄某拖欠物业费及公共维修金为由起诉。庄某以小区内长期存在公共卫生脏乱、小区道路交通无序、小区车辆随意停放及部分业主违章装修和搭盖等抗辩。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庄某主张物业公司未尽职履行物业管理委托事项,导致小区内长期存在公共卫生脏乱、小区道路交通无序等情形,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管理长期存在上述问题。

  ③至于庄某提出小区车辆随意停放及部分业主违章装修和搭盖等问题,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只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授权,为物业正常使用提供服务,其本身并无执法权,既无权对车主进行处罚,亦无权拆除违章搭建,业主如果认为相邻业主搭建侵犯其权益,可另行主张,但不能构成拒付物业费理由。况且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主要义务,即使其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庄某等业主亦可依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通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拒付物业费对抗物业服务瑕疵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亦非明智之举。庄某应依约交纳物业费及公共维修金。因其未依约交纳,构成违约金,故判决支付拖欠物业费及公共维修金同时,判决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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