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有权获得土地征用费?

2013-06-25 17: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徐某平、王某宝诉某县汤沟镇沟东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费案----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有权获得土地征用费[案情]原告:徐某平,女,30岁,某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原告:王某宝,男,7岁,住某县...

  徐某平、王某宝诉某县汤沟镇沟东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费案

  ----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有权获得土地征用费

  [案情]

  原告:徐某平,女,30岁,某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

  原告:王某宝,男,7岁,住某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系徐某平之子)。

  被告:某县汤沟镇沟东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一安,村长。

  原告徐某平系某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1985年2月,其与某县东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婚后生两子,长子王某宝(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徐某平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1990年,某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村委会分给两原告除某平、王某宝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1992年8月17日,因该县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农户时,以原告徐某平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另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0 181.60元则未予发放,且没有安排徐某平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困难。后徐某平多次找沟东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为此,原告徐某平、王某宝于1992年10月29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得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平虽与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但其户口一直未迁至其夫户口所在地,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徐某平母子有权在其原籍所在地分得责任田,作为该责任田的合法经营者,徐氏母子理应获得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沟东村村委会以县委有关文件规定为由,扣发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徐某平和王某宝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沟东村村委会败诉。

  [评析]

  这是一起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征地补偿费纠纷的案件。首先应当指出,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一项权利,《中某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在实行土地征用时,不必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因为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次,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不是无偿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补偿的责任某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由国家负担,而由用地单位承担。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当然,这种补偿不是等价的,更不是土地的市场价格。第三,土地权属发生变更,集体土地征用是我国土地所有权流转的惟一形式,土地被征用后,土地的性质就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村委会侵犯徐某平和王某宝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法判处被告村委会败诉,从定性到处理都是正确的。因为,原告虽与某农场职工结婚,但婚后其户口一直未迁出,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母子应当在村委会分得责任田。事实上,在县政府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也分给了原告责任田,而在征地时被告改变了前述做法,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既然作为该村的合法村民,并且实际上依法分得了承包的责任田,因此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偿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page]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952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