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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2019-12-1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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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的通知

  浙政发〔2009〕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抓紧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抓紧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制定实施、或者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市、县(市、区),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07年1月1日后制定实施,且不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可不作调整,但应当重新公布。

  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统一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2009年1月1日后,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或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和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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